土地買賣分為五大步驟:是否有無經紀業者介入→擬定契約(支付頭期款)→備證與用印(支付第2期款)→完稅(支付第3期款)→交屋(支付尾款)。
一、1.賣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
2.不動產經紀業者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仲介之買方提出說明。
3.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如仲介買賣不成立時,
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收之斡旋金,無息返還買方等權利義務。
4. 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買賣雙方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簽訂不動產契約,支付頭期款
須準備材料:
o (1)買方提供:
§ 簽約款(一般為為總價的10%)
§ 印章
§ 身份證
o (2)賣方提供:
§ 印章
§ 身份證(若是通過代理人簽約需授權書、被授權人身份證)
§ 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 印鑑及印鑑證明
三、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支付第2期款
1.賣方攜帶印鑑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1份及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資料,並得加蓋專用印章。
2.賣方於填妥之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中
之相關欄位加蓋印鑑章,買方則得以任一私章用印。
3.買方攜帶印章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
4.買方如需辦理貸款,應於交付第2期款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四、完稅,支付第3期款
賣方負擔: 1.土地增值稅 2.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
· 買方負擔: 1.契稅 2.贈與稅
·五、繳交尾款,支付第4期款
·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
·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
·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