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8/3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在路邊被誘導式推銷,購買的美容課程與保養品可以解約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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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都有過經驗,在逛夜市、大賣場的時候被美容業者藉由填寫問卷、贈送保養品的方式拉到營業場所,誘導消費者嘗試低額度的護膚體驗,並在後續透過話術讓消費者購買、並親自拆封數萬至十多萬的美容產品。

這種業者利用消費者欠缺心理準備,主動到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促銷產品所訂立的契約,稱為「訪問交易」,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如果業者未盡告知義務,這七日的「猶豫期間」將自業者告知消費者的次日開始起算,但以不超過四個月為限。

然而實務上不少美容業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時,會將大部分的價金轉嫁到產品上,並在締約的過程中誘導消費者「自行」開拆這些美容產品,藉此規避衛福部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些業者甚至會在消費者表達希望解約退貨時,用話術誘使消費者簽下和解書,促使消費者後續難以索還其所支付的價金。

2020年衛服部修改「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因訂立美容契約而獲得贈送的商品,總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20%,在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也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的費用中扣除贈品的價額;此外,如果以購買產品贈送美容服務的契約,所贈送的美容服務若未載明金額或低於總費用50%,其服務費視為總費用的50%。

切記!在面對這些業務推銷時務必詳閱契約內容,謹慎思考這些產品與服務是否符合自己的實際需求,若未有消費意願又不慎在業者的話術下簽署美容契約與融資借貸,應在七日內透過雙掛號郵寄、存證信函或其他可留存訊息的書面形式通知業者,行使解除權,同時向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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