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或者身邊朋友有遇到一些化妝品的惡性推銷,導致在不情願、沒有弄清楚狀況的情況下,購入了幾千、幾萬元不等的非常昂貴保養品或做臉服務。本篇文將提供幾種有效作法來處理!並告訴你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參考,透過這些法律的保障,其實我們都可以透過非常有正當性的方式要求對方退款喔!
完整法律主要參考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訪問交易)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像是愛妮雅化妝品 (芸妮有限公司) 的手段就是很典型的一種「訪問交易」的形式,他們的業務會藉由在街道上、車站旁,以「問卷填寫」為由,將消費者騙入他們的門市,爾後進行產品的推銷、銷售,進而與消費者簽訂契約,就屬於訪問交易。訪問交易的白話文的意思大概就是「不是因為消費者有需求,所以邀請企業經營者和自己簽約的交易形式」。
為什麼消保法要特別把訪問交易獨立出來呢?是因為訪問交易很有可能會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得消費成立。由於這種潛在的不對等關係,所以特別定義這種消費模式,以特別保障在該情形下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保障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白話文就是,若你今天屬於第一次在愛妮雅店內消費,且符合訪問交易的形式,只要在簽約後的七日內 (遇到假日有不同的算法,細節可以自己去查),都可以無條件的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基本上都可以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但是要無償解除契約,當然還必須建立在你未使用服務的情況,若你已經使用,請繼續參考下面的文章。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4.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常實際情況是你簽約的當天,就使用部分商品及服務,甚至愛妮雅的業務人員還會要求你當下就拆封所有商品並錄影存證。這個時候,我們還可以參考另一個條款的保障。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也有特別規定這種瘦身、美容業的契約規範。在上述規範中,愛妮雅通常販售的商品都屬於化妝品+做臉服務的綜合性商品,且它服務的次數是多次的,而像這樣的服務被定義為「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這種服務的契約,還有特別的規範: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 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 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 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通常在愛妮雅消費的當天,你即便有接受相關服務了,仍可符合任意解除契約之規定,因為可以滿足「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中的後者。不過這個情況只適用於「只在簽約當天使用服務」(沒有去第二次的意思) +「在七天內」的條件下。
那如果很不幸的你已經使用了第二次或第三次,但你仍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終止契約及退費。可以參考下列條文,如果懶得看條文,大概可以理解成,就是按照比例負擔,你使用多少商品及服務,就照你已經享受的內容來計算: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 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 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 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 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 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具體來說,當已經決定要將化妝品及做臉服務退費、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的話,那應該怎麼做呢?簡單來說,你可以根據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你的疑問可能是:「存證信函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存證信函就是一種比較嚴謹、官方的格式,並作為「存證目的」的信件格式。
書寫存證信函的用意是將「你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決定,進行官方的紀錄。作為避免之後若對方不認帳,說你並沒有在七天內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的要求,因此不讓你退費的情況發生。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因此請一定要寫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有固定的格式,可以到郵局購買,或是大家可以上網查,網路上有存證信函的產生器,你只要準備好你的寄件地址、總公司的地址、分公司的地址,以及你想要訴求的文字內容。就可以直接將文字內容套入,之後就可以直接列印!
(用存證信函產生器比較方便,因為你之後總共要準備四份:自己留存、郵局留存、寄對方總公司、對方分公司,若用手寫可能挺容易發生錯誤,也挺麻煩的。)
參考資料:存證信函產生器(網路上找到的,若擔心有錯誤,請自己再稍作檢查)
再來就是直接和店家表明解約的意願。若是大家是在簽約的當天就已經反悔,正在看這篇文章,這邊非常建議大家可以跟店家預約七天內的時間來約下一次的做臉,且把存證信函準備好並先不寄出或到店當天再寄出,直接到現場表明要解約的意願,殺他個措手不及,並將以上法律內容都說給他聽,並全程錄音或錄影,作為後續訴訟可能會用到的證據。 (若店家說不可錄音錄影都是騙你的,基本上你不要公開內容都沒什麼問題) (若有錯誤請再糾正我)
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店家在你的商品上寫名字或有處理出一些假使用商品的痕跡,可以讓自己處在比較有利的情況。但如果時間上不允許,還是可以透過訊息告知即可。
(但基本上他們第一時間通常都不想要好好的處理,所以建議如果可以,實體的效果比較好,且可能因為店內也有其他客人,他們會更想趕快處理掉你)
如果店家不願意私下和解,或者一直拖延你的進度,或不願意全額退費,那就只能先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進行申訴,申訴完之後就會安排調解。
若調解後對方還是不認帳,那就只能走上訴訟的路。雖然可能會比較耗費心力,但你只要滿足條件,基本上勝訴的機率很高。而且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對方支付訴訟費和要求年利率5%的退費金額(看大家好像都這樣寫)。
除了花比較多時間外,基本上還是能成功把錢拿回來。
最後一步其實不一定要做,不過俗話說得好,不做不會怎麼樣,但做了會很不一樣,當檢舉和申訴累積到一定的量的時候,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更有依據,來進行該公司的不當商業手段進行罰鍰,且這個也是有前例的。參考文章:美容業者從事不當行銷,公平會首度祭出最高罰鍰。
像是他們簽訂契約的過程使用的一些惡劣手段,如:不讓消費者隨時能夠看到契約及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紀錄、非常耗時的方式推銷、故意將消費者閒置在躺椅等做法,來促使消費者簽訂交易契約,其實都是十分不公平的交易手段。甚至透過佯稱化妝品使用完了,以「耗材」的名義迫使消費者簽訂更高價的化妝品組的交易方式,都是很典型且不公正的交易行為。
若你也是受害者,請一定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先釐清自己的狀況,再看能夠依據什麼樣的法規保護自己,基本上大概有下列的機種情況:
因為「填問卷」而受騙進入到愛妮雅 (芸妮有限公司) 消費的人,我想都是一群相信人性本善,且願意協助他人的人。但也因為這群人的樸實、憨厚的性格,使得他們更容易落入愛妮雅的圈套裡。對方透過用錯比較高價的商品可能會被上司責罰,來促使這些人消費更高價的商品,或在服務的過程中,誤用、或佯稱產品使用完,使得受害者持續購入數萬元的保養品組。
我們要知道,這種商業行為真的是不可取的,我們也有理由去抵制、對抗它。因此,在此呼籲受害者若身心狀況可以的話,請一定要去公平交易委員會舉報,當累積一定的案件數字時,委員會也才更有理由可以去辦它,為自己的正義發聲。這也是保護其他潛在的受害者的一種方式。
參考資料:
053.何謂訪問交易?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訪問交易有無場所限制?(消費者保護會網路文章)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規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法規依據)
美容業者從事不當行銷,公平會首度祭出最高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網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