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商品不能退 真的假的?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身為日本代購常客,接續上一篇《代購潮又起!經營代購一定要懂的智慧財產權》,這次再來談談消費者常有的疑問:代購店家公告「除非商品有重大瑕疵,否則只是有色差、線頭或尺寸不合的商品,不得退貨」,可以嗎?
首先,代購作為網購的一種態樣,當然屬於消費者保護法定義下的「通訊交易」,而有適用「七日鑑賞期」的空間。
七日鑑賞期規定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的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可退回商品給代購店家,或書面通知代購店家解除契約。白話而言,就是可以無條件退貨。

代購商品有適用七日鑑賞期的「空間」?

為什麼前一段我是語帶保留地這樣說呢?因為七日鑑賞期規定有但書,特別提到「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合理例外情事」,是參照行政院於104年12月31日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第2條第2款規定,合理例外情事包括通訊交易商品是「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者。
而司法實務上常見的討論就是,代購商品算不算客製化商品,可以被排除在七日鑑賞期之外?

多數法院 O

大多數法院都認為代購商品是消費者先要求代購店家下單後,店家才事後採購商品的,與通常網購店家是在有庫存的情況下,上架商品供消費者瀏覽購買,有所不同,所以代購符合「客製化」的條件,而屬七日鑑賞期的例外
也就是說,消費者不能無條件退貨代購商品,代購店家公告「除非商品有重大瑕疵,否則只是有色差、線頭或尺寸不合的商品,不得退貨」,自然也是沒問題的。

少數法院 X

然而,也有零星的實務見解排除眾議,指出前述條款的立法理由說明「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所以只有諸如上述例子的商品服務,才算是客製化。
法官也在判決中強調,代購商品是「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廠商未依消費者需求而特別製作,非屬客製化給付」,而認為代購商品仍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販售品質好的商品 代購事業才能走得遠

雖然司法實務上仍是眾說紛紜,而現在法院的立場似乎是比較保護代購店家的,但也難保未來不會往更加保護消費者的一邊靠攏。
因此,我給代購店家的建議是,在經營頁面極盡所能地標明你是代購後才下單,也最好避免有預先囤貨販售的情形,否則可能就不會被視為是客製化商品,而難以避開消保法對於七日鑑賞期的要求囉!給消費者們的建議則是,盡量張大自己雪亮的眼睛,畢竟誰沒網購繳過學費,透過一次次地踩雷,一定能找出那間寶藏店家的~~
當然,最完美的交易場景還是代購人提供忠實呈現商品狀況的照片,並提供品質無虞、值得信賴的商品,消費者自然也沒有什麼下訂了又任意退貨的必要,這樣一來應該會是最棒的交易循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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