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公司可以像直銷商一樣隨時終止直銷契約嗎?

2024/01/12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壹、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銷售保健食品為主的直銷公司,老王是好棒棒公司旗下的直銷商,因受到大環境景氣影響、近期買氣低落,老王為壯大組織、吸引更多人加入成為他的下線,對外宣稱好棒棒公司的保健食品具有「排毒、清除自由基、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防止老化」等神奇療效,更以「消費一次,終身可領獎金無限代」等說法,誤導包含小陳在內等數十人購買產品,並成為老王的下線直銷商。不料,小陳等人加入好棒棒公司成為直銷商之後,竟發現公司產品及制度與老王所述不符,驚覺受騙。在我國法令規範之下,小陳等人可否向好棒棒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或要求退貨?反觀老王對好棒棒公司商品及制度進行不當推銷,嚴重損害好棒棒公司的聲譽,好棒棒公司是否能片面終止與老王之間的直銷契約呢?

貳、辨析:

直銷商在30日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終止或解除直銷契約,30日猶豫期後也可以隨時終止直銷契約:

  1. 首先,直銷制度的特色就在於以「人」為銷售基礎,直銷商藉由與直銷公司簽訂多層次傳銷參加契約(下稱直銷契約),倚靠自身的人脈進行產品推銷、招攬下線加入直銷公司,再依照直銷契約的約定,從直銷公司獲取銷售獎金、組織獎金或其他獎勵等。簡單來說,直銷商所建立的組織越龐大,商品就能賣愈多,直銷商與公司的獲利也愈大,反之,若直銷商組織萎縮,則直銷商及公司的收入就相對減少。
  2. 從而,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通過直銷契約形成一種特殊的合作模式,加上直銷制度靠人銷售、多代高額獎金等特殊性,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作為詐欺、斂財工具。因此,為了保護直銷商、消費者或杜絕違法,法規與主管機關都有介入監督管理的必要,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針對直銷契約之締結、契約要件、契約解除、直銷商違約事由與處理方式等都有相關規範。
  3. 針對直銷契約要件與締結直銷契約方面,為了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落實直銷公司對直銷商的告知義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文規範直銷契約應以書面訂立,並交付契約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就直銷契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直銷制度、參加條件、直銷相關法令、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直銷商違約事由、處理方式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
  4. 再者,解除直銷契約部分,為了使直銷商與直銷公司訂約後,有重新檢討判斷是否繼續參加該直銷公司的機會,法令賦予直銷商在直銷契約簽訂後30日內,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並要求退貨、退款(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2項),也就是俗稱的「猶豫期」;縱使在30日「猶豫期」過後,直銷商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向直銷公司終止直銷契約,並要求直銷公司以原購商品價格90%買回6個月內的商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2項)。

直銷公司能否隨時終止直銷契約?

  1. 由前述可知,直銷商不僅得依法享有隨時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之權利,在契約解除或終止後,還可向直銷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反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未就直銷公司終止直銷契約定有明文,惟本文認為當直銷商違約時,直銷公司也能單方終止直銷契約,析述如後:
  2. 首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法律已將常見的不當傳銷行為,列為直銷商違約事由,要求直銷公司就該等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否則,主管機關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規定,依次予以裁罰,並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了讓直銷公司有足夠力量管理直銷商,有必要賦予直銷公司終止直銷契約的權利。
  3. 次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可知,基於保護消費者或杜絕違法的目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不僅明文規範直銷公司之義務,也規範了直銷商行為,綜合觀察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可知,法令雖未明文賦予直銷公司可像直銷商一樣隨時終止直銷契約的權利,但在直銷商從事不當行銷行為或違反直銷契約時,應認直銷公司得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以停止直銷商的直銷權之方式,保護下線或消費者的交易安全。
  4. 再者,考量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為契約關係,若直銷公司之直銷契約、規章對直銷商應負之義務或傳銷行為訂有相關限制,如實務上常見直銷公司與直銷商簽訂直銷契約時,要求直銷商不得從事違法傳銷,或同時經營其他多層次傳銷事業、販售與直銷公司相同產品等行為,如直銷商違反契約所約定事項,直銷公司得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甚至向直銷商請求損害賠償,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自應予以尊重。

參、結論:

案例解析:

  1. 從前述探討可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直銷商可以在30日「猶豫期」內,無條件向直銷公司終止或解除直銷契約,也就是猶豫期內可隨時申請退出組織、要求退貨,並請求直銷公司返還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已支付款項之權利;縱使「猶豫期」過後,直銷商仍然可以隨時書面向直銷公司終止直銷契約,並要求直銷公司就其所持有自可提領之日起算未逾6個月之商品,以原購商品價格90%買回等權利。
  2. 此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雖未明文規定直銷公司得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但若直銷商從事不當行銷或違反直銷契約時,基於契約自由、保護消費者或杜絕違法之目的,應認直銷公司在特定情形,可以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停止直銷商的直銷權,以保護交易安全,並防止直銷公司受有損害。
  3. 所以,在我國法令規範下,本件案例中的小陳等人,都可以向好棒棒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或要求退貨,並且由於老王的不當推銷行為,違反法令所賦予保護消費者之義務,也嚴重損害好棒棒公司之聲譽,好棒棒公司為了管理需求,當然可以單方終止與老王之間的直銷契約。

結語:

鑑於現今社會經濟型態急遽轉變,傳統店舖的商業模式被逐步取代,無店鋪的多層次傳銷、電商等新興銷售方式應運而生。立法者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加強保護消費者、直銷商之權益,早已訂有相關規範,而部分規範在直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之場合,亦有其適用。所以,本文認為,考量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屬於契約關係,立法者一方面賦予直銷商依法享有隨時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要求退貨、退款等權利,另一方面,法令雖未明文規範直銷公司得享有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之權利,但站在保護消費者或杜絕違法的立場,亦應肯認直銷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得單方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即時停止直銷商的直銷權,藉以防止直銷公司之損害擴大,方能達抑制直銷商為不當傳銷行為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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