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禮品找設計師,設計成果的著作權屬於誰呢?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A公司想送禮給自己的VIP客戶,禮物乃向B瓷器廠訂購紀念酒禮盒(包含酒、酒瓶、禮盒、提袋),B瓷器廠將紀念酒禮盒中禮盒與提袋委託由C印刷公司設計製作,C印刷公司將此禮盒與提袋的印花圖樣交由公司的員工甲設計,而甲也設計出以龍鳳吉祥為主題的印花圖樣,並印刷於禮盒和提袋上,則此包裝設計的著作權應歸屬於何人呢?

著作權的歸屬因雇傭和出資有所不同

首先,著作權實際上包含了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而在商業行為上,將設計外包聘請他人或是交由公司內部員工設計的情形比比皆是,著作權歸屬於何人也是實務爭議上常見的一環,關於雇傭和出資聘請他人設計的情形下,誰是著作權人,著作權法規定於第11條及第12條。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1條有三個重點:
1.限於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2.就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如受雇人和雇用人間有約定依其約定。
3.如受雇人和雇用人間未有約定,則受雇人取得著作人格權、雇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12條有三個重點:
1.本條的受聘人為法人還是自然人有差別,如為法人,則法人因無能力設計,也是交由自然人設計,此自然人如為法人的員工,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需先依第11條之雇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來認定。
2.如果受聘人為自然人的情形,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歸屬看雙方是否有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皆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有利用著作之權。

結論

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要訂做專門禮品,或是請人設計商品包裝,務必於契約中明定著作權歸屬,建議契約撰擬可尋求律師協助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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