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
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一上市前,應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6個月,證券交易所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上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輔導期間證券承銷商應申報事項:
- 證券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一上市,應於與受輔導公司簽訂「輔導股票上市契約」當日,將其基本資料以網際網路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異動時亦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相關資料,至向證券交易所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
- 輔導期間證券承銷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受託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紀錄表」,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上月份輔導進度及內容;送件申請上市日前二個月起,每月十日前,改以網際網路申報上月份「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至向證券交易所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
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人員資格要求
- 輔導人員申報:證券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於與受輔導公司簽訂輔導上市契約後,儘速將該輔導股票上市案件之承辦人員名單造冊,依證券交易所要求方式以網際網路連線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輔導期間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即時更新,至受輔導公司正式送件提出股票上市申請為止。
- 了解輔導人員資格條件:證券交易所於接獲證券承銷商申報之輔導人員名冊後,將複核檢視其所申報之資料,適當了解相關人員之獨立性、承銷案件工作經驗及相關懲處紀錄等,以作為審查申請上市案件之參考。
- 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 至少應完成公司治理相關進修課程3小時以上,並取得受訓機構證明文件。
- 每年度至少應完成承銷相關之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並取得外部機構或內部所出具之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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