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2 |喪偶分遺產未盡父職,捍衛未成年子女權益可提告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開學不到一個月,進入校園走透透時,一位平常熱心服務的志工媽媽趕緊請我協助。因為學校有個案例,一位孩子的母親突然離世之後,父親就把財產全數領走,留下2個未成年孩子跟外祖父母同住,祖孫四人只靠著微薄的國民年金度日,經濟頗為拮据。


我實在不敢再想像,老人家還有些病痛在身,這些事情對孩子有多麼的沈重。聽到事件的當下,我的心情很難過,便請社工媽媽務必要做好3件事情,從不同的面向去給予協助。

第一,母親過世所留下的遺產,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小孩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均繼承,也就是說父親只能繼承母親遺產的1/3,二位小孩各繼承母親遺產的1/3。


法定繼承人系統表

何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單說,就是子女、孫子女,但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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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及義務。如果父親對小孩不聞不問,也不支付生活費用,確實未盡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則會構成親權濫用,此時可以由社福機構,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親的親權。 

第三,如果父親占有母親遺產不分配給小孩,小孩可以主張法律上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依據民法的規定,小孩可對父親主張侵害繼承權,請求返還應分配的遺產;或者依刑法的規定,對父親提出侵占遺產的告訴。

考量到小孩目前皆為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如果進行訴訟程序恐曠日費時,建議學生可以先向學校輔導室或家長會申請急難救助或生活補助,再者可以由學校輔導室轉介社福機構介入,先和父親協商處理,真的協商不成,或構成親權濫用的情形,再請社福機構循訴訟程序保障未成年孩子的權利。

小辭典:「濫用親權之行為」:

  • 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施以危殆之行為而言。
  • 「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以上二者都構成濫用親權之行為。

依照兒少法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如果情節嚴重者,依照兒少法第71條,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文章提供:楊欽傑律師(J&F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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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進入超高齡化社會,遺產繼承、財富傳承將是重要課題。因為人生最後一哩路不是只有安養天年,如何辦好身後事,而是要提早規劃遺產,納入財務規劃的思維,消極一點是,不要讓遺產變成子孫爭吵的媒介,積極的想法是找到合法的節稅方式,讓辛苦一輩子的資產得到最佳的延續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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