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評論] 勞工訴訟扶助申請資格不應排除司法調解

張偉志/執業律師

(本文經微調後同時刊登於 2023.12.1 聯合報民意論壇,以下為原始內容)


近日國內五大勞工團體舉辦總統大選勞動政見發表會,三位總統候選人均到場發表政見,惟在勞工權益保障方面,尤其對於經濟弱勢的勞工,政見內容幾乎乏善可陳

筆者在此呼籲,未來無論何人當選,均宜盡速改善勞工訴訟扶助的現行制度缺失。

為維護勞工權益,中央及地方政府目前針對權益受損而涉訟的弱勢勞工均設有訴訟扶助資源,例如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扶助律師,地方政府設置特種基金提供裁判費、律師費、生活費用等現金補助

不過,絕大多數的扶助資源均要求勞工必須先在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若直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就不符合扶助申請資格。筆者認為,這種資格限制已剝奪勞工自由選擇調解程序的權利,且對於直接選擇法院勞動調解的勞工並不公平

 

依現行制度,當勞工權益受損而欲向雇主提出請求,起訴之前有二個調解管道可選擇:

  •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資爭議調解(又稱「行政調解」),以及
  • 《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又稱「司法調解」)。


二者主要差別為,

  • 行政調解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在實務上並不會強力要求雇主提出說明或舉證,且通常存在勸和讓步的氛圍;
  • 司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所主導的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由於前階段調解與後階段訴訟皆為同一名法官,調解時法官就會強力要求雇主說明舉證,並向雙方曉諭後續訴訟的可能結果、提早公開心證。
(延伸閱讀:違法解僱等勞資爭議的調解要去法院而非勞工局?律師告訴你三大好處


既然勞工有權自由選擇調解管道,訴訟扶助資源的申請資格就應該對選擇任何管道的申請人一視同仁,而非對選擇司法調解的勞工差別待遇,致使此類勞工為了申請扶助律師或訴訟補助,不得不先花費一、二個月跑遍行政調解流程,而拖延紛爭解決時間。

若有勞工不諳申請規定而直接選擇司法調解,等於就喪失享有訴訟扶助資源的權利,這除了對勞工極為不公,也明顯背離扶助資源維護勞工權益的制度目的。

 

目前只有新北市、新竹縣及高雄市的勞工訴訟補助制度將司法調解納入申請資格。

未來的總統當選人,宜促使中央層級的勞動部將司法調解納入《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的申請資格,透過帶頭示範作用鼓勵地方政府跟進調整其勞工訴訟補助制度,從而達到全國政府一致全面照顧弱勢勞工的終極目標。




無論您是員工方或公司方,若有任何勞資相關的法律問題,或需要勞工訴訟補助申請的相關協助,歡迎填寫諮詢表單,張偉志律師將免費為您初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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