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11年5月1日甲跟乙合意訂立贈與契約,甲將100萬現金無償給予乙,經乙允受(甲在民國111年1月1日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只有這次贈與行為)。
2、民國112年2月1日甲跟乙合意訂立贈與契約,甲將200萬現金無償給予乙,經乙允受(甲在民國112年1月1日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只有這次贈與行為)。
3、問:甲須繳多少贈與稅?
1、按「財政部62/09/11台財稅第36899號函」,我國贈與年度,是以曆年制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同一贈與年度。
2、民國111年5月1日甲跟乙合意訂立100萬現金之贈與契約:
(1)甲乙之100萬現金贈與契約訂立日民國111年5月1日為甲之贈與行為發生日。
(2)民國111年5月1日本次贈與之贈與價額為100萬元。
(3)贈與年度為民國111年,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
(4)111年贈與年度贈與總額為100萬元,低於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故不必繳納贈與稅。
3、民國112年2月1日甲跟乙合意訂立200萬現金之贈與契約:
(1)甲乙之200萬現金贈與契約訂立日民國112年2月1日為甲之贈與行為發生日。
(2)民國112年2月1日本次贈與之贈與價額為200萬元。
(3)贈與年度為民國112年,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
(4)112年贈與年度贈與總額為200萬元,低於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故不必繳納贈與稅。
4、結論:甲不必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