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0|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就是這麼好賺!一個觀念賺一台百萬名車...

執業生涯裡,John幫忙處理過不少遺產事務,H先生就是其中一個(為了文章閱讀方便,就暫時叫他霍爾吧!),只是他家庭的案子比較複雜一點,因為兄弟姊妹對於遺產分配的想法不同,所以告上法院,拖了好幾年,才終於在去年年底等到了判決書。


霍爾拿到判決書,來請教John兩件事:

一是關於法院判決,他覺得關於財產差額分配的「形式」(法院判決把媽媽的房子直接給爸爸當作差額分配的標的),似乎不大合理,問我能不能上訴?

再來是,爸爸決定拿到這個房子之後要賣出去,霍爾問John,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合理的節省爸爸賣掉房屋的稅?


看過判決書之後,John告訴霍爾,不用再上訴了,就算上訴結果也不會變。

至於為什麼不用上訴,因為不在這次的畫線重點裡,John也就不再贅述了,有興趣的可以私下詢問John,或者在留言區敲碗,若是人數夠多,John就再寫一篇關於判決書的細節。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給霍爾的答案只有一個,爸爸拿著判決書到地政機關登記的時候,登記原因要是「判決繼承」,不能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霍爾當下大吃一驚:

「判決繼承?為什麼?爭取半天才爭取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讓我們少繳遺產稅,你竟然叫我用繼承?John,你的腦子是進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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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為什麼要霍爾放棄差額分配前,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民法1030-1條提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1030-1在民國74年5月24初訂時,那時還沒有所謂的法定財產制,而是稱為「聯合財產關係」,在當時的「立法理由」說明內有提到這麼一段: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

例如有對夫妻-甲跟乙

甲在外工作賺錢,是主要的收入來源,但是乙在家做家事、煮飯、照顧小孩、教養子女、孝養老人等,讓甲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專心工作,進而增加家庭的財產,所以這財產的增加也有乙的功勞,也因此只要是結婚期間增加的家庭財產,除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如甲的父母贈與給甲的現金或房屋,因為跟乙的付出沒有關連,所以不能平均分配),就應該平均分配。

當然,在這個女性力量強大的時代,不免會有些女主外男主內的狀況,假如甲乙角色對調,權利也必須相同。

關於差額分配的計算方式,John提供這個公式給大家檢核,但若是情況允許,還是希望大家找專業的代書或律師,甚至是顧問,幫忙計算,因為婚後財產的種類多不勝數,很容易算漏算錯。



以上述甲、乙夫妻為例:

甲死亡時財產(婚姻關係中取得而現存的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甲的負債=甲的剩餘財產。

乙在甲死亡時擁有的財產價值-乙的負債=乙的剩餘財產。

(甲的剩餘財產-乙的剩餘財產)x1/2=乙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限。

特別說明:上面這個公式算出來的金額,未必就是最後乙可以取得的差額分配金額,只是一個上限,也就是說乙最多可以拿這個數額,但是不是可以拿到這麼多,有沒有需要扣除的,還是需要法院來判定喔!


話說回來,剛剛提到這個概念在告訴我們,我們在主張民法1030-1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分配回來的東西,就立法理由的觀點來看,是甲、乙原本就一起共有的財產,只是先放在甲的名下而已

所以當我們要求法院分配剩餘財產時,才能大聲的跟法院說,「這本來就是乙的財產,不是甲的,你不能課遺產稅!」

也正因為如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質上應該屬於「視為(生存配偶)原有」的分配。

用在上面案例,意思就是要求法院,把婚姻期間取得但「借放」在甲身上,那些「原本屬於乙的東西」,透過判決,「物歸原主給乙」。

看到「借放」兩字了嗎?

既然是「借放」,代表著當我們行使「差額分配」時,那些從甲身上拿回來,不用課遺產稅的財產,對乙來說取得的時間,並不是判決出來之後,而是甲取得的時間,因為乙只是「借放」在甲那邊,現在拿回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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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前面的解釋,接著來說說霍爾家的例子:

假如爸爸同意了差額分配,並以差額分配的名義去地政機關登記,那麼這間不動產是不用繳遺產稅就可以登記的,而那間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大約1200萬,用這樣的方式可以省下120萬的稅。

那,為什麼John不讓霍爾用差額分配去登記呢?這樣不就要多繳120萬的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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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單純以繼承的角度去看,John的確是瘋了。

但假如加上下面這個條件,各位又覺得如何呢?

霍爾的媽媽民國60年左右取得該土地,當時還不是建地,這麼多年來地價高漲,目前已經是蛋黃區的房屋,假如爸爸想要生前就售出,因為以差額分配登記,成本的認定,就要以媽媽當初民國60年取得的公告現值計算,試算過後土地增值稅將高達270萬。

各位看到了嗎?雖然省下了120萬,但移轉時就要繳270萬的土增稅,中間價差,足以讓霍爾的爸爸再買一台不錯的百萬新車了!

但霍爾爸爸若是主張用「判決繼承」登記,那就大不相同了。

由於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前面我們談到的媽媽民國60年取得,到媽媽109年過世前,這段期間產生的土增稅,國家直接大赦,爸爸一毛錢都不用繳,雖然要繳120萬的遺產稅,但相較起來也省下近150萬的稅金,孰輕孰重,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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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話雖如此,這樣的方式也並不是沒有後顧之憂。

就像前面提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質上屬於「視為原有」的分配,所以以這樣的名義去登記不動產,未來繼承人間若是有紛爭,就不會有特留分的疑慮,因為並不是遺產。

不過若是走「判決繼承」這條路,本質上這筆不動產仍然屬於「遺產」,若是其他繼承人得知,依然可能會有特留分紛爭問題,這部分就必須要計算清楚可能的風險有多大,才能做出符合全盤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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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尤其在財稅的規劃上,很多時候我們做出的決定,影響的真的不只是一兩個層面。

尤其是這個案子,適用「判決繼承」,未來若是要用二親等買賣,爸爸必須負擔的所得稅也不會增加,所以可說是雖有一害,但有數益,何樂而不為?

(偷偷告訴各位,特留分這個部分的問題後來John也協助霍爾處理好了,至於怎麼處理,不能大聲宣揚︿o︿)

所以還是建議各位,未來想要做這類規劃的時候,真的花點小錢請「財務顧問」幫你綜觀全局,在這也不是說單純的代書、律師等專業人士不好,而是通常術業有專攻,專業人士通常僅就專業判斷(律師只在乎會不會有特留分、代書只在乎審核會不會發補正),可能無法給出全面性的意見。

而顧問通常知道的多且廣,雖然未必專精,但可以透過團隊協作,將平常專業人士沒注意到的地方都注意起來,反而整體而言對您的案子會有很大的幫助,千萬不要省小錢花大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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