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該怎麼請求離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一、有責配偶如何請求離婚?

 

陳律師!如果對方說離婚是我的錯,我還能提離婚嗎?

在「離婚好難?分居該怎麼請求離婚?」這篇文章中,我有跟大家分享過司法實務上怎麼判定離婚,以及有責配偶(意思是須為離婚事由負責的配偶)如何請求離婚。

如果還來不及看過該文章,我先簡要說明該文章的兩個重點:

重點一:原則上如果婚姻難以維持,要看婚姻難以維持的理由應該由誰負責,不需要負責的人才可以請求離婚,需要負責的人不可以請求離婚。但有個例外,就是當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導致個案中出現過於嚴苛的狀況,等同強迫維持已瀕臨破裂的婚姻時,依照去(112)年最新的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應該綜合考量,不再限制一定要完全無責的配偶才能請求離婚。

重點二:如果雙方都有做過一些不對的事,導致雙方都應該為離婚負責,這時候法院就會比較雙方誰應該負擔比較多責任,責任比較輕的人才可以請求離婚,責任比較重的人不可以請求離婚。

不過,重點二的法律爭議,在去(112)年底時有了最新的發展,今天就透過這篇文章,跟各位更新分享。

二、最新實務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

去(112)年年底,最高法院針對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權利,作出了一則相當關鍵的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統一了最高法院的見解,也為離婚判決投下了震撼彈,可以預見這個判決對於進行中及未來的離婚案件,將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力。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是法院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離婚請求,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乃屬立法形成之範疇。惟於此時,應負責任較輕之一方,非不得就其因婚姻解消所受之損害,依法請求責任較重之他方賠償,以資平衡兼顧。」

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中,推翻了過往的實務見解。這則判決說明,過往在婚姻難以維持且雙方都負有責任時,限制責任比較重的那方不能請求離婚,是不合理的限制。因此,如果夫妻雙方都必須為離婚事由負責,那麼雙方都有權請求離婚,責任比較重的那方如果想請求離婚,則該權利不再像過往一樣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法院決定能否離婚時,不再需要去比較誰的責任輕、誰的責任重,因為不論雙方責任輕重,只要雙方都負有責任,那麼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這則判決一出,未來在離婚訴訟中,就無法再以「責任比較重的配偶不可以請求離婚」,要求駁回對方的離婚訴求。除非能證明對方是唯一有責,也就是說自己對於離婚事由完全無需負責,才能有機會主張「唯一有責的配偶不可以請求離婚」。

明明是對方責任較重,卻要因此放他一馬了嗎?

因此,可以預見未來請求離婚成功的機會,應該會再上升,法院也傾向不繼續勉強怨偶困在名存實亡的婚姻中。不過,此判決只是放寬了離婚的標準,並不是說影響其他離婚相關請求權利喔!所以如果是認為自己責任比較輕的配偶,也不必因為此判決而感到氣餒,如果因離婚事由或離婚產生任何損害,仍然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並不因此受影響喔!

三、我想請求離婚(或我不想離婚)!能成功嗎?

以上的法律分析,是我依據執業多年的經驗所整理給大家的原則分析,並不是以特定客戶的個案作為原型(畢竟律師也是負有保密義務的)。

而且,因為每個人的經歷都是獨一無二的,也因此每個離婚案件都一定有所差異。同樣的條件,在不同背景之下,也可能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效果。

因此,不論您是想請求離婚的一方,還是被提離婚但不同意的一方,都建議要諮詢律師,才能充分瞭解自己的權益、也能清楚自己的優勢及劣勢,由律師為您的訴訟做最完善的準備喔!

如果您有離婚相關問題,歡迎透過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ig6A4JV或以下QRCode,私訊聯絡陳靖怡律師,由陳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供個案分析,妥善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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