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或許是很多人的憧憬,但人生終究不是童話故事(可能比較像鬼故事XD),當婚姻出現破綻、愛已被消磨或無法再忍受繼續生活在一起,放手或許才是對彼此最大的解脫,然而離婚並不像分手這麼簡單,可以由一方說了算,今天就來帶大家了解離婚的流程以及法律要件吧!
這是最簡單的方式,只要雙方均願意離婚,離婚的條件都談妥,並且簽寫離婚協議書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完成離婚了,流程如下:
建議協議書針對較容易有糾紛的,例如: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會面交往等,約定清楚以免事後又起爭執。這個方式的前提是雙方願意理性溝通、條件都談妥,想要好聚好散,較有可能實現,但若有一方事後反悔,仍有可能被起訴爭執。
這個情況可能是雙方都願意離婚,但是針對部分條件無法談攏,此時則可以選擇先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會由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找到共識。若是已經達成共識,但擔心日後對方反悔而希望有法院判決同樣效力的文件,也可以採取此方式,流程如下:
此方式的優點是,不用如同訴訟那般血流成河(?,畢竟調解不像訴訟,並不是事事講求證據,主要是看雙方能否互相退讓一步以取得共識,不像訴訟那麼高張力,必須拼命挖掘對方最醜陋的一面。會由調解委員,雙方也都可以請律師協助協商以取得共識,但注意就算請律師了還是建議本人要親自出席調解。並且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因此當對方事後不認帳,不依調解筆錄履行,便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當雙方無法協商、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是談判破局,此時若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則可以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由法官審理雙方是否能夠離婚,不過現行制度底下,聲請判決離婚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審理。
法定離婚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有以下情形之一,他方即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我經手過的離婚案件中,最常用到的還是最後一點,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可能是感情不睦、外遇、吵架分居等,因此在法庭上就必須提出各種證據說服法官因對方的關係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先前實務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都有責的情況,法院會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惟此種見解遭詬病多年,如今在去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終於一改先前的見解,只要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同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離婚,並不以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法院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惟應負責任較輕者,得就其因婚姻解消所受之損害,依法請求責任較重之他方賠償,以資平衡兼顧。
若有以上法定離婚事由,提起離婚訴訟之流程如下:
裁判離婚曠日廢時,並且在雙方情緒都很高張的情況下,通常只會看見對方不好的那一面,尤其現行法律制度就是要揪出對方是這段婚姻中「有過失」或是「有責任」的那一方,因此離婚訴訟很容易就淪為互相指責、辱罵、互揭瘡疤的情況,這個過程雙方反而因此更加深了對立,而失去了互相溝通的能力。
所以建議雙方儘可能保持冷靜,一樣先蒐集證據並評估自己的狀況(e.g.是否為外遇方)以及對於離婚的要求(e.g.想要小孩的監護權),可以請律師協助計算、評估以利後續與對方的協商,而不是受當下的情緒蒙蔽,一開始就拼命的責怪或辱罵對方,反而會阻礙協商的進行。
最後,相信有關注的朋友應該有注意到,法務部於 5 月 15 日預告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公告至7月14日止,草案中放寬了離婚的要件,下篇會簡介本次修正草案的內容,請不要錯過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