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6|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陳沂遭毆打事件法律分析 凶嫌可能因「酒醉+認錯人」判無罪嗎?

陳沂被男子毆打飛踢。(翻攝畫面)

陳沂被男子毆打飛踢。(翻攝畫面)

【媒體報導】

網紅陳沂5日遭一名黃姓男子毆打,導致臉部與耳朵擦挫傷,黃男辯稱是酒後誤認陳沂為以前認識的網婆才動手,但監視畫面拍到,黃男與友人在場埋伏1小時,黃男動手前還問陳沂「可合照嗎?」疑似早有預謀,檢警將追查幕後是否有藏鏡人涉案。而黃男說自己「喝酒+認錯人」,疑似是想以刑法19條1項、客體錯誤來逃避刑罰,他有可能被判無罪嗎?

 

【法律分析】

以下分析黃姓男子(代稱:甲)、陳沂(代稱:乙)、藏鏡人(代稱:丙)的法律關係。

 

●刑事部分,甲構成傷害罪;丙構成教唆傷害罪,詳述如下:

一、甲打乙不構成傷害罪。

甲、本罪以傷害人之身體健康致受傷為成立要件。(刑法227)

乙、客觀上,甲揮拳飛踢乙,是製造使人受傷風險的傷害行為,該行為乃是導致乙耳朵擦傷所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實現規範目的預設之結果;主觀上,甲明知前述事實仍有意為之,具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丙、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惟甲於打乙當下因酒醉使辨識能力低落致無,依19條1項阻卻罪責,是以甲不成立本罪。

丁、至於甲是否有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適用,通說採構成要件前置說,認為要繼續審查原因行為。

 

二、甲喝到爛醉後打乙構成傷害罪。

甲、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於具責任能力時,以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形成犯罪原因,繼而於後續處於責任障礙狀態時遂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

乙、客觀上,甲在意識清醒具責任能力時把自己灌醉,是自陷責任障礙在先之行為,該行為乃是導致「甲在爛醉中痛毆乙」所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實現規範目的預設之結果﹔主觀上,甲在自陷責任障礙時,對前述事實明知仍有意為之,具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丙、另外,甲雖辯稱誤把乙當成過去認識的網婆才動手,而不具傷害故意,但此類客體同一性錯誤的客體錯誤,學說採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只要認知到「客觀事實與法律規範相符合之處」,即可建構故意。由於傷害罪規範的客體為人,甲動手前有意識到乙是人,因此具傷害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丁、甲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丙教唆甲打乙成立教唆傷害罪。

甲、客觀上,丙要甲去打乙,是以明白表露的溝通激起甲的犯意,符合教唆行為,該行為乃是導致甲為前開傷害不法的必要條件,符合限制從屬性之要求﹔主觀上,甲對前述事實明知仍有意為之,具備教唆雙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乙、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民事部分:甲丙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乙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對乙的母親也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詳述如下:

一、乙對甲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財損、體傷、精神慰撫金。

甲、請求權依據:民法184條1項、2項。

乙、甲打乙,是侵害乙的身體健康權,致乙受有耳朵擦挫傷等損害。甲如果沒打乙,乙就不會有這些損害,且甲的作為,從一般人客觀角度都會得出相同損害結果,甲的行為與乙的損害具因果關係。甲雖然辯稱打錯人,縱使不具備直接故意,也對打錯人的結果不以為意而具備間接故意。是以,甲依侵權行為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丙、次按民法193條,195條第1項、216條,甲的賠償範圍涵蓋乙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的支出,乙若依原定計畫可得預期之計畫(如節目通告、業配工作)因此泡湯,甲也要負責賠償。而甲不法侵害乙的身體健康權,令乙情緒崩潰,至今不敢闔眼,自屬情節重大,乙依195條第1項請求甲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二、丙教唆甲打乙,乙對丙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的母親丁對甲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甲、請求權依據:民法184、195第3項

乙、丁是乙的母親,甲痛毆乙,令丁心痛不已,案發第一時間就陪乙就醫、報警,之後也要共同扶持面對這起案件,甲侵害丁基於母女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丁請求甲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理由。


四、丙教唆甲打乙,丁對丙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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