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4|閱讀時間 ‧ 約 33 分鐘

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OpenAI的GPT、CHATGPT商標申請

0217更新:補充「CHATGPT 」商標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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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聽到「GPT」這三個字母時,你的腦海中會浮現什麼?是OpenAI掀起AI革命的明星產品ChatGPT🤖,抑或是其原本的技術術語「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型預訓練變換模型)?

事實上這不僅是一個關於詞彙理解的問題,更是一個關於商標權的故事。

2022年底,OpenAI以ChatGPT服務颳起了一陣生成式AI的旋風,迄今全球用戶數量已逼近兩億,讓這家新創公司成為了科技界的焦點。而ChatGPT的強大功能讓其不僅在社交媒體上獲得熱議,甚至還讓不少人開始擔憂「AI將取代人類」的未來。

然而,在試圖將「GPT」這一標識商標化的道路上,OpenAI卻意外地跌了一跤。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明確拒絕了OpenAI的申請:「GPT」僅僅描述了商品和服務的特徵、功能或特性,屬於描述性標識,故不符合商標註冊的標準。

那什麼是商標的識別性?什麼是「描述性標識」?為什麼OpenAI 會在此鎩羽而歸?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Trademark Application Rejected

商標的識別性是什麼?

商標權制度的精髓在於其識別性(Trademark Distinctiveness),它幫助消費者區分不同商家的商品或服務。一個有效的商標應能在消費者心中留下獨一無二的印象,指向一個特定的來源而非廣泛的概念或產品/服務類別。

根據其識別性強度,商標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獨創性(Fanciful)商標

這些是為了商標使用目的而創造、原本不存在的詞。它們具有最高的識別性及保護等級,因為它們在使用之前對商品或服務沒有任何意義。例如,Google🔍、Coca-Cola

  1. 任意性(Arbitrary)商標

任意性商標是指那些在日常語言中存在,但被轉用於與其原有含義無關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詞。這些商標也提供強大的獨特性和保護。最有名的例子便是「蘋果」(Apple)🍎用於電腦和電子產品。

  1. 暗示性(Suggestive)商標

暗示性商標透過暗示或隱喻來間接提及商品或服務的特徵,消費者需要經過一定的思考才能理解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它們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例如,夢時代購物中心,「夢時代」作為一個購物中心的名稱,在字面上並不直接告訴消費者這是一個購物場所。而是透過「夢」和「時代」的結合暗示了一種現代、夢幻般的購物體驗🦄。

  1. 描述性(Descriptive)商標

描述性商標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品質、用途、功能等。這些商標原則上難以註冊,除非它們已經透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後天識別性。例如,台灣高鐵,它直接描述服務內容,即在台灣運行的高速鐵路服務🚄,但現在消費者能辨認這個商標是指特定的公司提供的服務。

  1. 通用性(Generic)標識

通用性標識是指直接指代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名稱,它們完全沒有識別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例如,「智慧型手機」📱是指一類商品,任何業者都可以使用這個詞來描述其產品,因此無法註冊為商標。

商標的識別性不僅影響商標的註冊可能性,還關係到商標的保護範圍。獨創性和任意性商標通常能獲得最廣泛的法律保護,而暗示性商標和描述性商標通常需要證明其已獲得的市場認知度,以獲得和維持商標保護。通用標識則由於缺乏任何識別性,所以不能作為商標註冊或受到保護。

參考文章:商標識別性,法律百科

USPTO決定書介紹

USPTO拒絕OpenAI的商標申請

在最近的一份商標註冊決定中,USPTO對OpenAI提出的商標申請做出了最終拒絕的決定🚫。

OpenAI的「GPT」商標申請覆蓋了兩大類別:第009類涉及各類下載型的人工智慧軟體和程式。第042類則涉及軟體即服務(SaaS),包含線上非下載型的AI服務。這反映了OpenAI在AI技術開發和應用服務領域的廣泛涉獵,希望能透過「GPT」商標保護其商業成果。

Final Action for GPT

「GPT」是描述性標識,不具備識別性

根據USPTO所引用的證據顯示,「GPT」作為「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縮寫,在相關行業已廣泛使用,用以描述「生成預訓練變換器」,這是一種人工智慧神經網路模型。

因此USPTO認為OpenAI將「GPT」註冊為商標,用於申請人指定的類別,實則使該標識直接描述了申請人商品和服務的功能、特性或特點,即屬於描述性標識。而根據美國商標法第2(e)(1)條,僅具描述性的標識不應該予以註冊。

(⚠️ 需要提醒的是,識別性的高低,是否是描述性標識,與指定商品/服務類別直接相關!例如,雖然GPT商標申請在本案被駁回了,但GPT商標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可能具備識別性,而實務上也有核准的案例(權利人為 ETI INC.,指定商品/服務類別為電子恆溫器,編號為75929555)。)

描述性標識不予商標保護的理由

USPTO的立場背後反映了一個核心原則: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

如果「GPT」成為了某家公司的專屬商標,那麼其他在追求AI技術進步的企業是不是要避諱這一描述性術語?

這可能會限制市場上其他業者在描述他們商品或服務時的表達自由🤐。其他業者在使用這些詞彙來描述他們的商品或服務時,可能會被商標權人提告而面臨法律風險,這會形成一個充滿不公平法律障礙🪨的商業環境。

消費者對於「GPT」標識的認知

申請人曾主張「GPT」商標不只是描述性的,因為消費者不會從這個縮寫立刻明白「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意義。

但USPTO的調查顯示:行業內對於「GPT」這個縮寫的廣泛使用,使得消費者即便可能不知道該縮寫背後的具體詞彙,卻已經習慣於「GPT」一詞是用以指稱具備AI問答技術的特定軟體類型。

我們換個角度理解,消費者看到「GPT」可能不會直接聯想到OpenAI 的商品/服務,這個標識沒有直接指向來源,因此不具備識別性。

OpenAI 的使用、行銷證據不被採納

另一方面,申請人有提出使用「GPT」進行行銷的證據,但這些證據未能說服USPTO。

問題在於,這些使用實例與申請中的「GPT」標識並不完全吻合,還包括了額外詞語和連字符(例如「GPT-2」、「OPENAI-GPT」等),並非單獨使用「GPT」的證據,所以該些證據沒辦法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GPT」標識可能具備通用性,完全沒辦法被註冊為商標

USPTO進一步表示,鑑於「GPT」對於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具有通用性,建議申請人不要再白費功夫重新申請。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GPT」一詞,重新利用後天識別性的規定(商標法第2(f)條)或進行輔助註冊取得相關的商標權保護。

參考文章:®與TM的差別 - 申請USPTO「主要註册」的好處,北美智權報

OpenAI沒有取得「GPT」的商標,後果會很嚴重嗎?🤔

OpenAI透過申請「GPT」商標,意圖保護其在人工智慧領域的創新和投資。這種策略目的在於防止其他人在相關領域使用「GPT」這一標識,從而混淆市場,損害OpenAI的品牌識別度📉。

但如今在「GPT」商標的申請上碰壁,會不會對於OpenAI 產生嚴重的影響?

我認為影響固然有,但可能比想像地小。

因為目前 OpenAI 持有的商標尚有「GPT-3」(No. 90092493)、「GPT-4」(No. 97836275)。

申請中的商標還包含「GPT-5」(No. 98089548)、「GPT-6」(No. 98233550)、「GPT-7」(No. 98233552),直接搶先申請註冊到第七代的模型💪。

換言之,雖然OpenAI 沒有辦法取得「GPT」商標,可以一勞永逸不去管競爭對手可能使用的其他各種「GPT」相關的變形、延伸用法。

但是至少預計使用的「GPT」+數字系列的商標,已經完成佈局,應該是沒有太大的風險。

如果是在台灣申請的話會怎樣?

在討論商標識別性時,還有一些關鍵點需要注意,也就是「GPT」一詞在不同語言和地區中的意涵,以及這對商品來源指向性👉的影響。

例如在台灣,消費者聽到「GPT」可能會先想到ChatGPT,而不是「GPT」的原始技術意義,尤其是我們並非處於英語文化圈,對於字母縮寫及原本術語的敏感度可能不如英語母語者。

ChatGPT作為一種應用更廣泛、與日常生活接觸更密切的AI技術,自然更容易被記住和識別。這種現象凸顯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品牌和技術術語的識別度受到地區文化和語言使用習慣的顯著影響✅。

也就是說,如果OpenAI在台灣申請GPT的商標,說不定能夠順利通過審查。

在不同的文化和語言背景中,消費者對「GPT」的認知和聯想可能截然不同。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市場中🌏,這種差異也反映了商標識別性的複雜性。

USPTO 後續亦駁回了「CHATGPT」的商標申請案

在GPT商標申請的拒絕決定下達的幾天後,「CHATGPT」商標的申請也被駁回了😱。

然而,這次的情況似乎有所不同,USPTO提示OpenAI有機會透過補充後天識別性的主張和證據來翻轉這一決定💪!

Final Action for CHATGPT

CHATGPT 標識同樣僅具備描述性質

USPTO 認為依照目前手上的證據來看,「CHATGPT」僅具備描述性,不具備識別性,不能授予商標權🙅。

「CHAT」指的是「在電腦網路上的同步交流」💬,而「GPT」則是「生成預訓練變換器」(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s)的縮寫,指的是能夠創造人類般文字和內容(圖像、音樂等)並以對話方式回答問題的神經網路模型🧠。

證據顯示,這兩個詞彙在申請人的軟體產業中被用來描述一種軟體,該軟體允許用戶提問,並由AI模型基於輸入的數據回答這些問題。

另外,申請人使用「CHATGPT」標識,用於提供人工智慧、機器學習以及自然語言處理和生成的軟體商品與服務,特點是通過電腦網路實現同步交流🌐。因此,當消費者接觸到「CHATGPT」這一標識時,會立即理解它傳達的是申請人的軟體商品和服務中一個利用GPT模型以對話形式互動的「特徵」,所以僅具備描述性,沒有識別性。

USPTO 建議補充後天識別性的主張和證據

在「GPT」商標的決定書中,USPTO直接告訴OpenAI 說這個商標可能是通用性標識,不要再試著取得商標了👋。

相對而言,USPTO這次給予相當正面的建議,它認為申請人可以根據Trademark Act Section 2(f) 的規定,主張「ChatGPT」商標已獲得後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是什麼?

後天識別性是先天不良(不具備識別性)的商標翻身的最好機會。

雖然這個標識最初可能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務的特徵,但是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和市場推廣,如果已經被公眾普遍認識並接受為某個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識,靠著後天的努力爭取到了識別性,消費者已經開始將該標識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企業聯繫起來⛓️。

這時候向主管機關再次提出商標申請,可能能夠絕地大反攻,逆轉原先的情勢乘勢拿下商標🏁。

然而,申請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相關公眾理解該標識的主要意義指向了申請人的產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僅僅描述產品或服務本身。

USPTO更進一步提示了評估後天識別性的六大因素: 1. 實際購買者對特定來源的聯想 2. 使用的時間長度、程度和獨占性 3. 廣告的數量和方式 4. 銷售量和客戶數 5. 是否有故意仿冒行為 6. 媒體自發的報導

這些因素將會放在一起權衡,以確定標識是否已獲得識別性。

總的來說,儘管「CHATGPT」商標的申請也面臨挑戰,但USPTO的建議為OpenAI提供了一個可能的突破口,進一步強調了在商標申請過程中證明後天識別性的重要性。

結語

對OpenAI來說,這場「GPT」商標之戰或許是失敗的,但它也為其他科技創新者提供了寶貴的法律和市場洞察:在命名和品牌塑造時,既要具有創意,也要考慮到法律的可行性。

未來,隨著AI技術的不斷演進,如何平衡開放使用行業術語與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之間的界限,將是一項持續的挑戰。然而可以確定的是在AI的未來道路上,「GPT」將繼續是技術創新的代名詞,無論它是否帶有商標符號。

最後,如果你覺得文章中有些地方希望深入討論,或是你有豐富的相關經驗想要分享,請隨時聯絡我們或是在下面留言分享和討論。我們都是在學習的旅人,讓我們一起來探討與成長,揉合、激盪更多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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