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圖書館的挑戰: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 Internet Archive 案中的應用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一、引言

Internet Archive(IA)是一家致力於促進知識普及的非營利組織,其所經營的 Wayback Machine 工具廣為人知🕰️,這工具讓人們可以追溯過去的網頁版本,並已成為研究、新聞和法律界的重要資源📰。最近更與 Google 結合,讓用戶可以輕易在 Google 搜尋中使用 Wayback Machine 工具瀏覽特定網站的變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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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IA 所經營的另一項數位圖書館服務 Open Library 也相當重要📖,這項服務掃描了其所保存的紙本書籍,並且允許用戶在線上免費借閱該些經過數位化的書籍,對於實踐其推廣知識普及的目標意義重大。

Digital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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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項服務卻在 COVID-19 流行期間,因為大量開放用戶借用電子書,而引起多家出版商不滿起訴,使得數位圖書館的經營成為法律爭議的焦點🎯。

這場訴訟不僅挑戰了數位圖書館的角色,也引發了對合理使用(Fair Use)法律界線的討論。這場訴訟的裁決對於數位借閱和合理使用的適用範圍具有深遠的影響,確立了單單將書本進行數位轉化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對著作物的合理使用。進一步強調了著作權在數位時代的保護🛡️,應審酌長期對於創作者的誘因保護,而非短視地允許數位圖書館未經授權就開放電子書。

二、案件背景介紹

(一)、IA 是誰?

IA 是一家非營利組織,於1996年由 Brewster Kahle 創立🧑‍🔬,總部位於美國加州舊金山🌉。它的使命是保存全球數位資源,並使這些資源能免費地提供給大眾使用,促進知識共享。

除了著名的 Wayback Machine,該組織還通過 Open Library 提供數百萬本書籍的數位版本供公眾借閱​。該組織一直是在數位圖書館和文化資源保存領域的領導角色​。

(二)、Open Library的運作模式

IA 的電子書借閱方式經歷了三個關鍵階段的演變:

Timeline

Timeline

1. 受控數位借閱(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 CDL)

自2011年起,IA 開始依照「受控數位借閱(CDL)」模式提供電子書借閱服務。根據 CDL 模式,IA 模仿傳統圖書館借閱制度,保持實體書籍與電子書副本的「一對一」比例,即同一時間只有與擁有實體書數量相等的電子書副本可供借閱🖥️。

用戶一次可以借到10本書,每本借閱期限通常限制在14天內,且每次借閱僅限一位使用者閱讀電子書副本,模仿實體圖書館中書籍被單一借閱者佔用的情況。

IA 的這項計畫是與非營利組織 Open Library of Richmond 和營利性二手書店 Better World Books (BWB) 合作,以獲取實體書籍進行數位化並上傳至 IA 網站。當用戶在 IA 的網頁瀏覽器平台上閱讀電子書時,螢幕頂部會顯示「在 Better World Books 購買」的按鈕。該按鈕連結至 BWB 的網站,用戶可以購買他們剛剛閱讀的書籍的二手實體書,或選購 BWB 圖書館中的其他書籍。每當有人通過此按鈕購買書籍時,BWB 會向 IA 提供一定的回饋🔄。

2. 開放圖書館項目(Open Libraries Project)

2018年時,IA 推出「開放圖書館項目」,以擴展其 CDL 模式的影響範圍。該項目允許同意進行合作的圖書館將其未流通的實體書籍添加到 IA 的數位借閱池中。也就是將合作圖書館的實體館藏納為 CDL 模式下實體書籍與電子書副本的「一對一」計算對應基數。

具體來說,IA 會進行「重疊分析」來檢查合作圖書館是否持有 IA 已數位化的書籍。如果找到匹配,IA 就會增加可同時借閱該書的數量。例如原先 IA 已經有一本《糰子食譜》實體書,則可借閱其電子書副本的名額為一名,在開放圖書館項目下,合作圖書館如果也有《糰子食譜》的實體書館藏,則可借閱其電子書副本的名額將增加。

3. 國家緊急圖書館(National Emergency Library, NEL)

在COVID-19疫情期間,由於實體圖書館的關閉,IA 於2020年3月推出「國家緊急圖書館(NEL)」計劃🚨,這使得 IA 偏離 CDL 模式,暫停了一對一的借閱比例限制,無論 IA 或合作圖書館擁有該書的實體副本數量,允許最多 10,000 位用戶同時借閱同一本電子書。

然而,這一改變引發了包括 Hachette、HarperCollins、Penguin Random House 和 John Wiley & Sons 在內的四家出版商的不滿☹️,出版商們指控這種未經授權的數位借閱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並認為此舉影響了他們的電子書市場​。因此在 NEL 計劃運行了大約三個月,該些出版商即提起了訴訟,主張其 IA 侵害它們共127本書籍的著作權,而 IA 隨之便停止了 NEL 計劃,並恢復了 CDL 模式,重新限制電子書的同時借閱量。

(三)、案件發展

在2020年由四家出版商提出訴訟後,案件迅速進入司法程序。2023年3月,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對該案作出裁決,否認 IA 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認為 IA 的行為構成了著作權侵權。

一審判決以及相關連結:Hachette Book Group, Inc. v. Internet Archive, 1:20-cv-04160, (S.D.N.Y.)

在 IA 提起上訴後,於2024年9月,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的裁決🏛️,同樣認為 IA 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上訴法院再次強調,IA 未能證明其行為具備合理使用中的「轉化性」,也就是說,它的電子書與原版實體書籍的功能相同,直接替代了電子書市場中的著作物。這對出版商的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 IA 的做法不構成合理使用。

二審判決以及相關連結:Hachette Book Group, Inc. v. Internet Archive, 23-1260, (2d Cir.)

三、合理使用的法理和判斷要素

這起訴訟的核心爭議在於,IA 是否能援引「合理使用」原則,進而在未經出版商授權的情況下提供數位借閱服務🙅,不論是在 CDL 模式或是無限量借閱的情況下。

美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重製、散布和創作衍生作品的專有權利。然而,這種專屬權並非絕對壟斷的。為了促進創作和知識共享、平衡公益,該法包含了「合理使用」條款,允許第三人在不經過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有限的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權指控中的一種抗辯方式,根據《著作權法》第107條,指出某些對著作物的使用,例如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研究,不構成侵權。這一條款還列出了法院在判定使用是否合理時必須考慮的四項判斷因素:

Fair Use Factors

Fair Use Factors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這一因素主要是考察使用是否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ness)——即是否為原作賦予了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或者僅僅是對原作的替代。例如加入其他表達意圖的諷刺作品、用於提升內容傳遞效率的技術、擴展原作品之用途等情況。此外,法院也會考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commerciality)。商業性通常會減弱合理使用的認定,不過實際判斷上會綜合其他因素評估,僅因為使用行為具有教育性且非營利,並不能免於侵權的認定,同樣地,商業性的使用也不會排除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2. 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這一因素評估被使用的作品是屬於事實性內容還是創作性作品(小說或是非小說類型),並考量作品是已發表還是未發表的。如果作品是事實性或資訊性,合理使用的主張通常更具說服力;而作品未發表則會使法院更傾向於給予保護,因為作者享有對作品首次公開的專有權利。這一因素呈現的是某些類型的作品比其他作品更接近著作權保護的核心,不過這因素在實務上通常不會起到決定性作用。
  3. 使用的數量與實質性:這一因素考慮使用的作品量與原作品的比重。一般來說,使用作品的重要部分或較大部分,較不利於合理使用的認定📊。但在某些情況下,重製整個作品仍然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例如當重製是為了實現正當的轉化性目的時。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這通常是最關鍵的因素,分析重製的內容是否對原作品的現有或潛在市場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是否構成對原作品的替代,進而剝奪著作權人的收入。法院必須審酌若允許該重製使用,公眾所能獲得的利益,與若該重製使用被拒絕,著作權人所能獲得的個人利益之間的利弊得失。

合理使用不是一個僵化的公式,而是一個靈活的概念。每一個案件都必須根據具體事實進行評估,並在個案的背景下綜合審酌四項因素。至於合理使用的舉證責任,則在於提出合理使用抗辯的一方。

四、法院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

以下將針對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逐一說明。其中,不難發現法院考慮的重點環繞在 IA 的利用著作行為是否該當轉化性使用,而在第一、三、四項因素都予以極高的關注🕵️:

raw-image

(一)、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根據《著作權法》第107條,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首先必須分析「使用的目的與性質」。法院在此主要考察兩個方面,轉化性以及商業性。

轉化性使用是本案的核心問題,而轉化性使用之判斷即指該使用是否賦予原作品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

法院認為,IA 的數位借閱服務並沒有為原作品賦予新的意義或用途。IA 提供的電子書副本與消費者從出版商購買或授權的書籍功能相同,因此這種使用不具有轉化性。

此外,IA 主張其數位化借閱系統提高了內容傳遞的效率⚡,與傳統圖書館借閱模式相比,其避免了實體運輸。(可類比於 Sony 案 中「時間轉移」的概念,即錄製本即有權限觀看的電視節目,以便稍後觀看,具備獨特的效率,且不影響權利人的商業權利,而被肯認為合理使用。)

Sony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488–50 (1984))

但法院認為,出版商已經提供了方便的電子書購買與授權管道,IA 的數位借閱提供了與出版商相同的效率且同時侵害了其獨佔的權利。而且出版商並未允許用戶從未經授權的數位圖書館免費閱讀書籍。

IA 也主張其數位平台允許嵌入鏈接等新功能,能讓網路文章的作者可以在其作品直接連結到電子書,這是實體書無法提供的。然而,法院認為,這些附加功能無法改變 IA 提供電子書的核心用途,仍然是提供完整文本供讀者閱讀。這使得 IA 的行為成為出版商作品的直接替代,而非創造新的用途。因此,法院認為 IA 的行為不屬於轉化性使用🚫🔄。 再者,對於商業性之判斷,儘管 IA 是非營利組織,法院仍然進行了仔細地考察。一審法院認為因為 IA 透過其網站請求捐款,並且當用戶藉由嵌入在 IA 網站上的鏈接在二手書商 BWB 購買實體書時,IA 會從中分得一部分收益,因此 IA 的行為是商業性使用。

不過在二審,法院則指出,儘管 IA 從捐款和合作中獲益,但這些收益並非直接來自其數位借閱服務,因此與其他收取費用的前例不同,法院轉而認為 IA 的行為不屬於商業性使用🫥。

然而,二審法院認為,由於 IA 的使用仍舊缺乏轉化性,即便該行為不具商業性,此項第一因素仍有利於出版商。

(二)、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法院認定本案中的作品既包含小說,也包含非小說類型,但它強調,即便是非小說作品也包含應受保護的創作性表達。法院認為,即使一部作品主要呈現事實性資訊,作者對這些事實的主觀描述、描繪方式🎨都構成了原創的表達,這些創作性內容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儘管本案中作品包含非小說類型,且所有作品均為已發表作品,這些作品仍為著作權法重視以及保護,因此此項第二因素仍對出版商有利。

(三)、使用的數量與實質性

法院接著探討 IA 所重製的作品數量和實質性。合理使用通常允許部分重製,但若使用過多或完整重製,則不利於合理使用的判斷。而 IA 正是將整份作品掃描重製並散布電子書副本於眾。

法院指出,在某些情況下,重製整部作品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前提是該重製具有轉化性功能。但在本案中,IA 的行為僅是提供完整的電子書副本供讀者借閱,這與出版商的用途無異,如前所述,IA 並未提供任何轉化性用途。因此,法院認定此項第三因素對出版商有利。

(四)、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法院強調,合理使用的最後一個因素,即 IA 的行為是否對出版商的潛在市場造成損害,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法院區分兩階段討論:IA 是否有造成市場損耗、IA行為帶來的公共利益與出版商市場損害的衡量⚖️。

法院指出,IA 的免費數位借閱服務替代了出版商的電子書市場,不具備轉化性。IA 並沒有成功證明其行為不構成出版商的市場損失。

此外,儘管 IA 提出了公共利益的論點,強調其服務擴大了讀者的知識獲取範圍,更能使研究者或創作者進一步創作出新的著作。但法院認為任何著作權侵權者都可能提出類似主張,並強調這是短視的想法,如果創作者知道他們的作品將會被無償重製、散布,將會導致其創作意願下降,長期來看會有害於公眾☠️,而這正是著作權法想要避免的情形。因此,法院認為這第四因素有利於出版商。

(五)、綜合評估與結論

觀諸前述所有四個因素,都是偏向有利於出版商,儘管 IA 的重製行為可能帶來一些便利和次要的好處,如鏈接功能🔗,但因為 IA 是透過重製並公開提供完整的著作物來實現這些功能這些附加好處,而這些好處依然被其他合理使用考量所壓倒性地超過。因此法院得出結論,駁回 IA 的合理使用抗辯,認定 IA 的行為對出版商構成侵害,支持出版商的立場。

五、結論

這起訴訟不僅對 IA 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更對合理使用的法律適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美國著作權法框架下,合理使用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著作物,而不必經過權利人的授權。然而,這次的判決強調了合理使用的限制,特別是在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中,法院進一步界定了合理使用的適用範圍。法院認為,僅僅將作品從實體形式📚轉換為數位形式📱並不構成「轉化性」使用,並且該行為直接對出版商的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

這次判決對於未來數位圖書館和數位資源的普及也具有警示意義,反映了數位時代下,著作權法與知識共享之間的緊張關係。隨著數位化和網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圖書館和學術機構依賴數位資源來提供服務,數位保存和共享將成為愈加重要的議題。IA一直是這一趨勢的先驅者,其數位化保存和借閱的模式被視為打破傳統圖書館界限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院的裁決指出,即便是非營利組織,未經授權的數位化和散布依然構成著作權侵權,這對促使人們重新思考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數位時代下的著作權保護,並將對未來類似的數位保存和借閱計劃將形成重要參考。

在這裡,糰子律師將以輕鬆易懂的方式陪伴大家探索企業法律議題。除了以台灣為基礎以外,也會與大家一起拓展版圖,飄洋過海地分享日本、美國等地法律的「探險」筆記(對於糰子律師來說也是探索未知的世界 🧐) 。透過糰子律師的拋磚引玉,期待激發有趣且深刻的各種討論,使這裡成為以企業法律實務為中心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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