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從《拆彈少年》談憲法如何兼顧世代正義

    2016年第89屆奧斯卡最佳外語片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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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大戰結束後,2千多名德國戰俘清除了丹麥西海岸150多萬顆地雷,而幾乎有一半受傷或死亡,他們之中有許多是非常年輕的少年。本片描述了10位拆彈少年,試圖在3個月內清除海岸沙灘上4萬5千顆地雷(10人*6顆*8小時*93天),但最後只有4人成功回德國的故事。 


    在那個年代,二戰後的德國,不管與戰爭是否有關,德國人都被視為是全世界,或至少是曾被德國佔領的戰勝國的戰俘。但那些年輕的德國人,憑什麼要承擔國家戰敗所帶來的種種恥辱與痛苦呢?他們出生前沒有人幫他們決定是否參與戰爭,但卻必須概括承受先人所留下來的負債與歷史。如同當今所提倡的世代正義,任何的開發利用都必須考慮到下一代的永續性使用,才有保障世代正義的可能。先撇開戰爭中人性的盲目與相殘,我想談的是,人民真的握有主權嗎?《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保障並規範了人民的權利義務,但若人民不同意憲法的保障與規範,有不遵守憲法的權利嗎?憲法又要如何跨時代的保障世代正義呢?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的發展,1912年孫文先生公布由臨時參議院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首次將「主權在民」的思想入法。之後於1931年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被確定。1936年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為《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型。1946年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2月25日施行。 


    憲法的擬定不是一蹴可幾的,是循序漸進的,權利更不是憑空掉下來的,而是先人極力爭取的。但是即便憲法是多數人都同意的契約,又有什麼理由要每一個人都同意呢?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應要建立在同意之上,國家的形成,脫離自然狀態的過程,是先決定「第一契約」。「第一契約」建立在每個人平等自由的同意,建立所有人都同意的權利義務,其後才在此權利義務的基礎上行使多數決。而如何兼具世代正義,靠的便是成年後的年輕人,成為公民的年輕人,在現有的權利義務基礎上,決定是否臣屬目前政府的法律,並保有改變權利義務的權力。理想上,權利義務必須獲得每個人的同意,才有讓所有人遵守的理由,但事實是,尋找普遍皆同意的權利義務,如同找尋宛如真理般的價值,其不可得的原因在於,沒有哪一種價值是永恆不變的,價值是一種做為行動選擇的依據,難道我們有可能有完全相同的行動?或許就心理學「從眾效應」而言,在某個時間、某種行為、少數人之間有相同價值行動選擇的可能,但是若考慮到時間與空間,甚至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前結構(歷史、文化、語言)等因素,沒有任何一種價值是能夠獲得百分之百無庸置疑皆同意的。那麼,既然沒有普遍同意權益義務的可能,我們又如何宣稱擁有權利義務呢? 


    若完全同意不可得,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哪種東西是人們皆喜歡、接受的時候,有種方法是,先從去除人們皆不喜歡的、不接受的東西談起,雖然同樣是價值的選擇,但其反對的力量較不會那麼大,因為我們還保有選擇自我喜歡的選項。而立法的的保障,便是保障權利義務獲得普遍的可能,例如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必須透過立法的權力來保障其平等權的權利,讓人人皆享有法律所保有基於人權的權利義務。 


    10個人的小團體容易達成共識,但若擴及一個國家,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是那麼容易與明確了。而價值的選擇,與其爭取國家的權利,相較於特定文化與特定國家的權利義務,應該爭取的,是以普遍的人權為出發點的跨國家、跨文化的價值,讓每個人都擁有作為人該享有的尊嚴與安居樂業生活的權利。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保障,而其保障的價值也受到時代演進的影響而有所改變;每個人都沒有必定要承擔前人所留下來的價值的義務,世代正義的維護從相互理解開始,而我們唯一必須有的共識是─我們擁有改變的權力。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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