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發布日期:113年4月17日

    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育部自112年3月開始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教育部邀集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兒少代表、重要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前後召開26場次研修討論會議,深入瞭解調查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實務現場面臨的問題,以保障教師工作權,維護學生權益,並回應外界針對校園事件處理機制有多軌並行、流程繁瑣複雜、調查小組公正性及專業性不足等問題之質疑,完成解聘辦法全文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整併調查處理機制,減輕學校負擔: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辦法將性別事件以外所有師對生違法事件,全部整合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統一調查,大幅簡化調查程序,避免同一事件重複調查或不同機制作成矛盾的調查結果,有助於解決學校現場困擾,大幅減輕學校負擔。

    (一)具備專業性及公正性之調查小組,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更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解聘辦法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從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解聘辦法第16條)。

    (二)區分不同事件的調查程序,減輕學校負擔:教師違法情節明顯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僅涉及教師懲處的事件,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後,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事後監督(解聘辦法第13、47條)。

    (三)明定教師的阻卻違法事由,維護教師權益:為鼓勵及保障教師積極採取輔導必要的管教措施,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詳細規定教師之阻卻違法事由,避免教師因為積極處理或管教學生之違法行為,而受到責難(解聘辦法第4條)。


    二、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為專業嚴謹審查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以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解聘辦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發現事件調查程序或終局實體處理違法時,得命學校繼續調查、重新調查或依法處理(解聘辦法第52至55條)。


    三、建立嚴謹完善的被害人陳情制度:解聘辦法明定,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不服終局處理結果,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制度,並建立嚴謹完善的陳情審議機制(解聘辦法第10、50條)。


    四、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一)建置調查人才庫:配合未來調查人員需求,教育部已辦理11梯次校事會議調查人員訓練,儲備合格調查人員逾千人,目前培訓人員約有80%為教師,並引進心理、社工、法律等領域專業人員以及家長團體,涵蓋教學現場多元面向。

    (二)製作工作手冊:配合法規修正,已著手編纂工作手冊,包含標準作業流程、檢核表及各項公文表件範例與問答集,將儘速分送各主管機關及學校,以利作業順暢。

    (三)相關資源經費補助: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發布,協助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工作運作,充實推動業務之人力,後續預計投入新臺幣2.5億預算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性別平等教育、霸凌防制及正向管教推動業務所需人力及運作」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研習」等經費。


    新聞稿來源:https://reurl.cc/dn0Kok附件資料:https://reurl.cc/ezxj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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