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判決(民國112年11月2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思考】教師請公假的規定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獲准在案。被告依原告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原告102學年度進修博士學位入學起至108年1月22日取得博士學位止,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同意原告於臺師大進修博士學位期間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給公假。


後原告教師取得博士學位後申請改敘,學校得知教師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105學年度第1、2學期及106學年度第2學期向臺師大申請休學,惟在此些休學期間仍向學校申請公假,嗣後學校認為公假之核給不符原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故依據相關規定認定違反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及原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1條,教師行為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核定記過1次。且將休學期間所請之進修公假更正為事假後,教師105學年度事、病假合計天數已逾14日(共21日半),學校將原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改列為同條項第2款。


二、法院怎麼說?


(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以上規定,可知公、私立編制內教師,受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等在職進修、研究之保障,如利用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之時間為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應申請公假,由服務學校審酌進修項目是否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學校發展需要、人員調配狀況及教師在學校服務年資等事項定之,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其請假不得有虛偽情事,並應於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二)、教師請假規則


再按差勤管理的目的,在於有效運用組織人力,以達成既定的組織目標,並維持工作紀律,是請假自應依法定事由據實為之,不得有虛偽情事,必要時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組織審酌定之;若請假之原因事實,依其性質屬於申請人支配範圍而為准假與否之重要依據者,申請人尤應主動提供完整資訊,以供組織作成正確之判斷。


又休學乃是學生因病或其他情事無法繼續修業,經向學校請准於特定期間內保留學籍以暫停學業,休學期間並不計入修業年限。如前所述,教師受有在職進修、研究之保障,乃在於增進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以提升教學品質或因應學校發展需要,若請准公假在職進修、研究期間,因故休學而中斷進修,即與前開保障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權利之制度意旨有所扞格,且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對於學校校務或課務推動與人力運用,不免產生影響,自應積極進修以避免延長進修、研究期間,是請准公假在職進修、研究期間,如有休學情事,於其休學期間,自無(繼續)核准公假之必要。


經查,原告並未將其於前述104學年度第2學期、105學年度及106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休學一事告知被告等情,為其所自承,則原告於各該學期仍繼續向被告請准公假之舉(惟原告否認於105年4月1日、4月29日請「公假」,已如前述),自屬可議。


(三)、教師主張學校應該主動調查是否有進修事實


1、法院說如此過苛求於學校


教師未事先告知已然休學而請准公假的情況下,要求無任何調查權限且行政資源有限的學校,事後查核教師於公假期間是否確有從事進修、研究活動(因休學的原因可能是基於其他因素,若未予調查,無從僅依當事人片面之詞,即率爾認定休學確實係為了從事進修、研究活動),亦顯然難以期待。


2、縱使有成果,亦難以證明


即使原告教師提出其於休學期間,撰寫期刊論文3篇、通過英文能力檢定、參加英文補習班、赴國外進行獨立研究、參訪、通過期中論文考核等相關事證資料,以證明其確實有持續撰寫博士論文或從事研究、進修等活動,然原告教師亦無從具體證明於前述各學期所請公假的時段內,究竟從事何種研究、進修活動之情,遑論學校得以清楚究明。是原告教師所稱「進修、研究」在文義解釋上並未排除於「休學期間」持續從事「修讀學位之必要行為」,而得核給公假等語,於原告教師本件事例下(即未事先將其已然休學一事告知被告學校而請准公假),形同要求被告學校事後予以調查核實,顯非可採。


三、教師敗訴





avatar-img
57會員
153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Edu-lawyer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來想等確定新學年服務單位後再來回顧,但因為一些因素,拖到七月底還只能先底定。最後決定趁現在還能悠哉享受過渡期(?)趕緊把這一學年課務相關的心得好好整理面對。 這學年我的教職是從10月底退伍後才開始算起,到考季差不多半年,就算全職當考生,存款也能負擔這段時間,所以原本沒打算找兼課,直到快開學前接到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手上連3件職災案件,各有不同情境。 是我的伙伴客戶當然是一步一步按表操課;不是我的客戶,我給你我的獨門"請假單"你就要很偷笑(當然也一定不會用,因為要寫文字,將來要舉證用)。 常見醫囑 「宜休養一個月避免壓力超載,持續追蹤治療」。 「宜休養及復健一年;可日常生活活動,無法久站,久走及運動」
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專題研討實務-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適用/測驗解答記錄分享
Thumbnail
本文介紹了最高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的一些判決,以及勞動契約終止事由的相關法律原則和要求,強調了終止契約時必須說明原因的重要性,並提出了關於終止契約事由的存證建議。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Thumbnail
【免責聲明】 以下做法與言論僅代表個人經驗,本人的做法、想法、情緒與反思僅代表個人行為,不代表學校立場,也不代表全國體育班以及該校體育班,更不代表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本人行為僅屬個人做法,本人也已從該校離職,與學生毫無師生關係。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來想等確定新學年服務單位後再來回顧,但因為一些因素,拖到七月底還只能先底定。最後決定趁現在還能悠哉享受過渡期(?)趕緊把這一學年課務相關的心得好好整理面對。 這學年我的教職是從10月底退伍後才開始算起,到考季差不多半年,就算全職當考生,存款也能負擔這段時間,所以原本沒打算找兼課,直到快開學前接到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手上連3件職災案件,各有不同情境。 是我的伙伴客戶當然是一步一步按表操課;不是我的客戶,我給你我的獨門"請假單"你就要很偷笑(當然也一定不會用,因為要寫文字,將來要舉證用)。 常見醫囑 「宜休養一個月避免壓力超載,持續追蹤治療」。 「宜休養及復健一年;可日常生活活動,無法久站,久走及運動」
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專題研討實務-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適用/測驗解答記錄分享
Thumbnail
本文介紹了最高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的一些判決,以及勞動契約終止事由的相關法律原則和要求,強調了終止契約時必須說明原因的重要性,並提出了關於終止契約事由的存證建議。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Thumbnail
【免責聲明】 以下做法與言論僅代表個人經驗,本人的做法、想法、情緒與反思僅代表個人行為,不代表學校立場,也不代表全國體育班以及該校體育班,更不代表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本人行為僅屬個人做法,本人也已從該校離職,與學生毫無師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