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則文章裡萬古集團的成員去國外犯案,被查獲騙了2名被害人,最終被判刑最高為四年二個月。
而下面這個在台灣的接應司機我覺得她很有錢,多次上訴到第三審還是最高法院,每次法院開庭皆有辯護律師,相對於那個被判四年二個月的年輕人是沒有聘請律師的。
看完判決內容,我是無法理解為什麼協助16位被害人去國外的司機律師還能請求法管給予同情而他們是犯的罪是很微薄的,被告二人所獲取之獲利亦僅為載送之車資。
(但載送司機還有提供幫忙訂房,幫忙辦理護照,墊付16人辦妥護照,協助墊付要前往機場之生活所需開費),安排到機場搭飛機的流程,這樣要算是只是獲利車資收入很微薄?請求法官要同情載運16人的司機給予同情。
小豬司機的律師表示
亦僅為載送之車資,亦屬微薄,就被告二人所為,實仍猶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
。
判決書內容寫到
詐騙集團和綽號恩濤司機合作,司機在集團內暱稱小豬,自111年6月起至8月底間為警查獲止,總共協助16名被害人及告訴人辦理護照、安排住宿及搭載前往桃園機場出境之行為。16人遭詐騙,甚而前往柬埔寨、泰國等地,並遭剝奪行動自由而遭強迫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情。
小豬司機在台灣工作職責內容有以下6點
①聯繫受招募者
②親自或指示甲、乙、丙峰載送受招募者前往旅館及機場,並確保受招募者順利登機出境
③偕同辦理或代領受招募者護照
④交付經偽造之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給受招募者
先行墊付受招募者於載送出境過程之生活、食宿、辦理護照及車資等費用,再向招募人回報及向黃鈺汝對帳並請領代墊款項及報酬
⑥統籌管領預付代墊費用,並代付報酬給翁勝龍、簡宸峰查被告丁○○負責協助附表二
司機小豬的律師在法院上表示,小豬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白牌車司機,目前尚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次按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等語,亦同此旨趣。是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
小豬自己承認其就協助犯罪集團16名被害人搭車到機場坐飛機,總計車資獲利金額為11萬9000元,此部分自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案被告二人犯後均坦認犯行,而對於自身行為也已表示悔悟,且參以被告二人僅係負責擔任接送司機,於組織內擔任之角色極為邊陲,參與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二人所獲取之獲利亦僅為載送之車資,亦屬微薄,就被告二人所為,實仍猶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是就被告二人所為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個人想法*************
我個人看完判決內容覺得這個小豬司機超有錢的,能一直上訴,上訴第三審法院,每次上訴都有選選任辯護人 律師幫忙辯護,小豬司機的律師上訴意旨以:其初始參與載送被害人、辦理護照等業務時,並非每次均屬不法
,其主觀上亦不知「聰哥」等人所組成之本案集團係犯罪組織,既欠缺主觀犯罪故意,客觀上單純從事上開業務之行為,並不違法
;上訴主張原判決並無具體事證相佐,法官僅憑臆測論斷
其主觀上具備犯罪故意,而為判決基礎,有違證據裁判原則、論理法則,且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等語。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而起訴他的檢察官起訴內容提到
編號1至16所示之人遭詐騙,甚而前往柬埔寨、泰國等地,並遭剝奪行動自由而遭強迫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情。
犯罪集團多人以犯罪事實所示方式分工,對外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並限制行動自由,司機自111年6月起至8月底間為警查獲止,顯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
司機協助被害人及告訴人辦理護照、安排住宿及搭載前往桃園機場出境之行為,其客觀之各行為,均係本於詐騙被害人及告訴人出境之故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內,同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自由法益,其所為辦理護照、安排住宿及搭載前往桃園機場出境等各行為間難以分割,各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並先行墊付受招募者之生活、食宿、辦理護照等費用,再統計上述費用及車資後,向詐騙集團回報、對帳以請領代墊款項及車資報酬等事宜,並以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乙000000000000號帳戶收款。
一審時律師主張
3人均否認知悉本案犯罪集團所為之圖利以詐術使他人出國並加入本案犯罪集團犯行。且參以該3人僅係在臺灣駕車載送受招募者出國,既未在柬埔寨見聞實際工作狀況,亦從未接觸從柬埔寨回來之被害人,自不能推論該3人必然已知悉本案圖利以詐術使他人出國並加入本案犯罪集團犯行。故依檢察官所舉現有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3人確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及共同犯案之犯意聯絡。
律師二審時法院主張
本案被告二人犯後均坦認犯行,而對於自身行為也已表示悔悟,且參以被告二人僅係負責擔任接送司機,於組織內擔任之角色極為邊陲,參與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二人所獲取之獲利亦僅為載送之車資,亦屬微薄,就被告二人所為,縱就渠等所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既遂部分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未遂部分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年6月,實仍猶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是就被告二人所為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審時
朱朝群於原審審理時,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未聲明不服,該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自非原審審判範圍。朱朝群上訴意旨以:其初始參與載送被害人、辦理護照等業務時,並非每次均屬不法,其主觀上亦不知「聰哥」等人所組成之本案集團係犯罪組織,既欠缺主觀犯罪故意,客觀上單純從事上開業務之行為,並不違法;原判決並無具體事證相佐,僅憑臆測論斷其主觀上具備犯罪故意,而為判決基礎,有違證據裁判原則、論理法則,且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等語。
這小豬司機真是有夠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第一審時不是說於自身行為已表示悔悟,
二審的時候說她有三個小孩要養,犯的罪很輕,不應該判他那麼長的刑期,
第三審說不服法官判決,判決程序法官違法。
況且小豬司機說他有三個小孩需撫養,請法官酌減其刑,難道只有他的小孩要被照顧,其他人的小孩要被他送到國外受苦,給他賺錢養小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