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櫃檯客戶服務專員朱小姐,工作職責為負責辦理開戶、存款、提款、轉帳及調高轉帳額度等業務,111年11月8日起開始犯罪,配合詐騙集團旗下人頭帳戶之帳戶申設人(「車主」)辦理綁定臺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臺幣、外幣帳戶之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透過職權,提高特定帳戶每天轉帳金額額度,從原本50萬元變成可轉帳2000萬元至3000萬元
,致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車主帳戶遂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朱小姐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11日第一位被害人匯款入帳前某日至112年1月5日之期間止,參與前開犯罪組織。
法院認定涉嫌犯罪事實略:朱小姐明知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亦不得有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基於違背銀行職員之犯意,深悉中國信託銀行須遵守「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防杜人頭帳戶範本」及「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等外部規定,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審查辦法」、「分行作業準則」及「疑似不法帳戶管理」等內部規範,且深知「車主」通常為經濟、教育程度相對不佳之人,至銀行辦理綁約、調額等銀行業務常無法應對,而且辦理綁約、調額等銀行業務是否成功之關鍵,在於車主與櫃員之對談內容及行為舉止,朱女於111年11月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教導詐騙集團成員應如何應答,俾利車主成功辦理綁約、調額等銀行業務。
法院判決朱姓女銀行員,應執行有期徒六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㈡犯罪所得幣安帳戶內USDT 47,001單位
(46,999+1+1)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銀行朱姓女行員,看起來只有短短的3個多月時間,幫忙配合詐騙集團車手開戶,被判刑了6年6個月。
可憐的朱姓女行員家人,栽培一個女兒大學畢業,出社會後到銀行上班,卻被詐騙集團利用,不但工作沒了,還要面對後續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