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4|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2 信託中的人與行為

受益人

  • 受益人類型
    • 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
    • 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
    • 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
  • 受益人資格
    • 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
    • 例如,我是原住民,並且有一塊原住民保留地,但我兒子不具原住民的資格,因此他無法成為原住民保留地的受益人


受託人

  • 受託人之定義
    • 受託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可以是 XX 銀行,但不能是 XX 銀行信託部、XX 銀行分行
    • 對信託財產具有「排他性」的管理權
  • 受託人之資格與責任
    •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除非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 → 受託人不得擔任「唯一」的受益人
    •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共同受託人之法律關係

  • 多數受託人:不同信託契約
  • 共同受託人:相同信託契約
    • 共同受託人的信託財產為受託人「公同共有」,假設有一受託人死亡,就歸屬於其他受託人
    • 共同行動原則:要全體為之,也就是一個人反對就無效例外:經常事務(繳水電費)、保存行為,或另有訂定如果意思不一致,就找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也不一致,就找法院


信託監察人 - 「保護」受益人

  • 受益人不特定(公益信託)、尚未存在(胎兒)或其他必要保護受益人時,就需要信託監察人


信託行為

  • 信託行為無效
    • 無效 = 一開始就無效(跟撤銷不同,撤銷是之前有效力,之後才沒效力)
    •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例如我用房子跟你借錢,結果後來我真的還不起,我怕你把我房子拍賣,所以我請律師當我的受託人,幫我打訴訟對抗你 → 信託目的非善意且有損債權人,無效
  • 信託行為之禁止
    •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 信託行為之撤銷
    •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 我做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受益人,而是有害於債權人 → 撤銷
    • 信託成立後,「6 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 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

  • 假設父親跟兒子說,我有 5 億,拿去做信託,如果你 5 年內考上律師,這 5 億就給你,不然就拿去做公益
  • 因信託目的已完成:兒子考上律師
  • 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兒子走了,或 5 億不見了
  • 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兒子沒考上律師
  • 信託財產之歸屬:當信託關係消滅時,除非另有訂定,不然就是先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如果不行的話再給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法定信託:視為存續之信託關係
    • 當時間到了,信託關係消滅,但找不到受益人,就先請受託人繼續保管,這樣的信託關係不是當事人設立,而是法律規定的,因此稱為法定信託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