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0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醫療筆記EP80-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什麼意思?醫療分享篇(含衛教)

最近遇到的一個DNR迷思,就是家屬/患者簽署了DNR,到底遇到甚麼樣的情況,我需要如何面對,因為遇到很多類似問題,所以我大概把我臨床遇到的情況,大致解說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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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以下文章前~還是要聲明一下,我不是醫師,我職業為護理師,而關於臨床上太多的案例,我想用來分享一下。但因為DNR的部分真的太多臨床例子,有一些更細節的我就不是我專業的領域,因為我一直在猶豫要不要送出這篇文,但因為真的太常遇到家屬的不知所措感受。而我只是想讓更多人在面對親人的急救與不急救這塊,能有更多的認知,多一點知道,就少一點措手不及。


💡DNR全名:Do-Not-Resuscitate(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關於急救方面,可參考關於急救的文章。

醫療筆記EP51-所謂的急救,你了解多少(臨床衛教篇)


我把臨床遇到的例子與情況,以及自身發生過的時間故事還原與分析,開始閱讀時,我當作是以護理師的故事分享,以及我曾經發生過的情況,含家屬可能性的迷思等等,做一個經驗分享。因為這一塊學問太多了,且醫療狀況百百種,適不適合急救,要不要簽署,都是以當下醫師解釋為主。但有些觀念,還是早一點知道,早一點準備,或許會更好。這就是我分享的觀點


DNR同意書和DNR意願書到底差在哪?



DNR意願書

這之前文章我已經細說過了,原則上意願書代表病患同意不施行急救程序,故簽署的同意書(叫做: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所以患者簽上後,需要有2位當下的見證人簽署


🖥️參考指引

見證人是甚麼?衛生福利部預立安寧簽署內文解釋引用如下(參考Q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未規範是否須見證人,但,當疾病末期時,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因此於法來說,意願書有見證人簽署會讓該份意願書更加完備。此外,許多專家都鼓勵簽署人邀請親人或好友當見證人,因為良好溝通可以減少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之阻力,也有利於良法美意之推廣,並也可確保臨床上我們個人意願能明確的表達。


我在臨床上遇到的簽署預立,通常就一個親屬簽立,另一個可能是好友/同居人等等。


DNR同意書

而DNR同意書顧名思義就是家屬所簽署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依照安寧協會所述:若當事人意識不清楚且未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臨床上面臨疾病末期且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時,可由最近親屬簽署以下兩款同意書。


關於安寧標準規範(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安寧緩和條例第七項解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參考指引

參考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點我


📋DNR重點

說太多就會造成霧煞煞的情況,所以我歸類的重點如下

1.末期病患須兩位醫師診斷確立後才簽署DNR

2.DNR意願書(又叫做預立DNR)叫做患者意願簽署DNR,就是患者意識清楚前呈1所述後自行簽署(外加2位見證者)。

3.DNR同意書就是家屬簽署的DNR,簡單說就是患者意識不清、昏迷等,但符合呈1述情況下,醫師准許下,家屬代為簽署的DNR。

4.不論是DNR意願書或DNR同意書,都是在於末期病患遇到生命危險時,醫師評估下尊重家屬或患者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簡單說自然死亡下不做CPR)。




患者同時有DNR同意書和DNR意願書,到底哪一個有效力?


我覺得臨床上很難抉擇的原因就在這裡,理論上是DNR意願書是具有效益的(因為在患者意識清楚下自行簽署),但臨床就是有一個最困難的問題是:死人不會說話,活人會說話,我的經驗裡面真的也有病患曾經因DNR意願書,而因為多方面原因而撤除DNR並再度急救。


我舉個遇過的例子,假設患者簽署DNR意願書,而當患者發生昏迷的情況,醫師再次跟家屬解釋病況,家屬討論表一至口徑表示要給予急救藥物使用。而患者是因癌症原因當下昏迷的,但當下家屬事後意見不一致,也有可能在醫療的解釋名詞上家屬誤會或無法理解時刻,又因為不捨等多重因素撤除DNR同意書,又讓患者再度插管急救的例子。


因為曾經有學妹問過我這一題,我覺得在臨床上這題真的是無解,所以還是呈現出來曾經有的情況給大家參考,因為這件事情沒有所謂的對與錯,只有討論的事實呈現而已。



我簽了DNR同意書,是等於放棄了他/她嗎?內疚感會提升嗎?

在臨床上這個問題一直在家屬面前徘徊不定,而有一部分家屬真的曾經邊簽署DNR邊掉淚的故事我也曾經見過太多了,因為會覺得一簽名後,就等於放手讓一條生命流失,其實不是這樣的。


🖥️關於急救方面,可參考關於急救的文章。

醫療筆記EP51-所謂的急救,你了解多少(臨床衛教篇)


我甚至也看過,在面對一個臨終老年患者,家屬看著CPR的機器持續壓胸,壓到身體都變形了,家屬仍大哭要急救,仍救了一個多小時,面目全非,最終仍無恢復心跳,而讓醫師在一個血淋淋的急救停止下而宣判死亡,這樣選擇是錯的嗎?


非也,我只能這樣說,因為每個人選擇不一樣,我們只能尊重!


我覺得在一個面對疾病,醫師也給予解釋過可能疾病的狀態是不可逆,又或者面臨到重大病危的情況,在醫療的角度下,我不能說就放手讓患者順其自然地走向死亡。但讓家屬提前知道及心理準備,更有時間去了解到一件事,就是至少患者在末期不用受到CPR的折磨,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我對於這個急救與否的觀點,我覺得沒有所謂的對錯,只要是對病患好的,我覺得醫療就更需要去幫助患者與家屬。



簽署了DNR,不是等於放生的概念。這點用遠要記得!

會這麼說是要告訴閱讀的各位,簽署DNR是在病危時刻,家屬或患者選擇不急救,不代表我其他疾病症狀不處理,如發燒還是會抽血檢查、藥物治療,呼吸喘接氧氣面罩、食慾差放置鼻胃管(臥床老人)等等。


會這麼說是因為我曾經遇到家屬到院後簽署DNR,因為患者年紀太大,家屬拒絕插管治療,結果一簽署後家屬默默的把面罩的氧氣關掉,家屬以為簽署就是放生,不是這樣的,上述的這樣行為有如殺人,所以才會警惕這件事情。


我還有遇過家屬到院,醫師解釋肺炎,家屬說簽署DNR所以不打抗生素,說就是讓患者自然離開,當然醫師跟我們有給予解釋關於DNR的概念,家屬才知道說肺炎的治療跟DNR有無簽署是沒太大關係。


我個人對於DNR最好的解釋:是一種拒絕積極急救傷害患者身體,但不是拒絕所有治療跟醫療,基本的生理需求該給予的還是該給予。



DNR的用途是病危不急救造成更多傷害,但不包括意外。


會這樣說是因為遇到太多類似案例,所以要特別告知,DNR的用途是在病危的時刻,家屬避免讓患者用到CPR的情況,簡單說不包含的意外事故,下列就是我敘述的不適用於DNR

1.患者自殺(上吊、燒炭)

2.進食中食物哽塞

3.有簽DNR但車禍身亡(OHCA)


這3個是我在急診遇過的情況,尤其是安養院的食物哽塞(因老人家年紀大,吞嚥功能下降),這種送來急診絕對是CPR程序,因為只要不是自然的死亡,是意外的不能算於DNR範圍。



DNR的病患能不能住進加護病房?

這一點還真的很有趣,因為我自己在加護病房工作時候,也曾經覺得簽署過DNR,那加護病房能給予的資源就更少,為何不把量能處理在更需要的人身上,但只要上過安寧課程就會知道這件事情不成立,因為住加護病房雖說是醫師評估住院,但住院的條件則是患者嚴重程度(腦、心、肺、肝、腎、血液等指數),也就是說簽署DNR不能住加護病房,這點絕不成立。


結論

關於DNR的迷思,我在臨床遇過相當多的案例,希望可以分享一些臨床上的實際狀況,讓家屬不會緊急發生時候不知所措,這是我比較希望的答案,多一份早知道及了解,更加不會黑化簽署DNR的罪惡感,因為簽署或要持續急救,在臨床上真的沒有正確的解答。所以每次面對不同情況,我們可以透過資訊了解,就可以讓家屬有更多時間討論,這樣就能夠選擇自己適合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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