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6|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析述113年1月所得稅法第17條之修正—所得稅制精進專題(二)

  繼上一篇文後,本文將繼續介紹所得稅制於民國113年1月甫修正之第17內容,以及修正過後的適用問題。大體上,我國立法者在思考所得稅法的修正時,往往「問題最多的就是17條,但最不想修的也是17條」。原因在於,所得稅法第17條一次將計算個人所得淨額時必須考量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等等項目一次規定,法條落落長,牽一髮動全身,檢討17條不論於產官學界,自然都會是大工程了。

  然而,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負時,往往在乎的並不是「我今年賺了多少錢」,而是「用什麼扣除額可以少繳一些」,因此所得稅法第17條於自然人納稅義務人可謂息息相關,以下即瑞蒙即簡介所得稅法第17條之內容,以及本次修正重點:

1. 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規定簡介

  個人於計算出綜合所得額之「總額」之後,必須再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於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方得出「綜合所得淨額」,隨後再以淨額乘上累進稅率(目前為5%/12%/20%/30%/40%),再減去累進差額,即可以得出本年度之應納稅額。由此可見,「免稅額」之金額,及是否可以運用「扣除額」將是大大降低稅基,進而減少稅負之關鍵所在,且所得總額若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亦可免辦綜合所得稅申報。

  所謂「免稅額」即為稅法主觀淨值原則之體現,稅捐負擔不能不考量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為了要保障納稅義務人「生存權」,因此給予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扣除項目,若年滿70歲,則免稅額增加百分之50。本年度之免稅額,每戶每人為9.2萬元,若滿70歲則為13.8萬元。

  保障完生存權後,尚須考量「社會生存之需求」,因此進入「扣除額」之計算。而扣除額部分尚可分為兩個階段,於第一階段需要比較「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之數額,選擇較優惠的項目適用。目前標準扣除額為12.4萬元,若與配偶合併申報則為24.8萬元,至於列舉扣除額方面則包含「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房屋租金支出」等等項目。

  扣除額的第二階段則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後,若尚有符合特別扣除額項目,得再減除之,特別扣除額之項目則包含「薪資所得」(21萬8)、「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等等。而關於「幼兒學前」、「長期照護」兩項,則於第17條第3項訂有排富條款之規定,大抵上累進稅率大於20%(年收入大於133萬)、或是股利所得有一定水準者,不能適用此特別扣除額。

2. 本次修正內容介紹

  11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將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首先第一個修正重點即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為6歲,且第1名子女扣除額由12萬元調高為15萬元,第2名子女後每人扣除22.5萬元。且亦「取消排富條款」之限制,減輕育兒家庭負擔。可見政府鼓勵國人生育之決心。

  修正的第二個重點,則為「房屋租金」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如此一來只要符合條件即可適用,不用擔心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的問題。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的上限亦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然而房屋租金之特別扣除額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3. 瑞蒙觀點

  本粉專認為,各項扣除額所反映的,不僅僅是納稅義務人的生存需求,更是於社會立足的所需的基本支出,從稅法規定亦可以看出國家政策的方向,以及對於憲法上社會國原則的實踐態度。因此本次修正,取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本文認為值得讚賞,惟理由恐怕並非因為政府鼓勵人民生育的德政,而是因為育兒需求應不論貧富才對。

  然而本次修正亦有為德不卒之處,原因在於「長照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仍在」,瑞蒙實在看不出照顧幼兒不用排富,照顧長者卻仍要排富的道理。政府難道認為長者的照顧有相比幼兒要的輕鬆嗎?出生率低是問題,難道超高齡化社會就不是嗎?政府願意「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宜一次到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最後則是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看似對於納稅義務人較有利,然而一年18萬之扣除額,相當於每個月15000元之額度,實在不能反映許多地區的家庭租屋需求(至少瑞蒙的故鄉桃園,三口或四口之家每月15000元是不可能租到宜居的房子的),且本次改列更加上排富條款的限制,是否真能舒緩租屋族的家庭需求,實在令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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