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以及眾議院歲計委員會於去年10月19日共同提出《台美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United States-Taiwan Expedited Double-Tax Relief Act),內容當然是著重預防台美之間的商業活動發生重複課稅的情形,眾議院於今年1月19日以壓倒性票數(40/3)將該法案包裹進《2024年度美國家庭及勞工稅收減免法案》(Tax Relief for American Families and Workers Act of 2024)後通過。
接下來該法案尚需經參議院表決通過,方會由總統簽署,且須台灣提供相等的互惠條件(reciprocal benefits)才會完全生效。台灣財稅社群將此法案視為「台美租稅協議的重大進展」,瑞蒙作為稅法粉專,責無旁貸需要做出介紹,以下將簡介台美目前投資課稅實際情形、此次法案修正內容、以及對於此次法案之觀點。
1. 台美投資稅務現況
目前台商投資美國的環境可以說是「相當惡劣」,為何得出如此結論,原因即在於美國不僅聯邦的公司稅率相對較高(經川普降稅,目前為21%),且欲從美國匯回盈餘時,美方尚會扣繳高達「30%」的稅負,導致若想要從美方匯回盈餘或是利息、權利金等,將面臨高達至少44.7%的有效稅率(計算式:21%+79%*30%)。簡單來說,賺了100元,回到台灣卻只剩下55.3元,且在台灣仍可能面臨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更可能讓有效稅率進一步提升到55.76%。雖然我國允許扣抵境外已經繳納之稅額(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是法規卻要求「境外納稅憑證」+「使領館或類似機構簽證」,嚴格的程序要求總歸是一筆行政成本與風險,且得以扣抵者僅限「所得稅」,而不及於扣繳的稅負,30%的盈餘扣繳仍令許多台商卻步。
台商投資布局美國從事工商活動,無非是為了賺取盈餘,然而如此苛刻的稅務現況,使得台商布局顯得躊躇不前,甚至是「寧可在台灣借錢發股利」,也不願意從美國結匯盈餘,然而疫情後全球利率都漸漸上揚,而且連租稅天堂都開始課徵所得稅的情況下,不論台美,投資布局都漸漸變得困難。
2. 台美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簡介
以下簡介本法案所帶來的租稅利益,主要表現在扣繳稅率,常設機構概念的引入,以及外派人員的稅務處理。
a. 扣繳稅率降低(Reduction of withholding taxes)
前述所提到股利匯回的30%扣繳稅率降為15%,若持有10%以上美國公司股份則台灣可以進一步降至10%。利息以及權利金則統一降為10%。但是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之利益、以及依照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FIRPTA)出售房產,則仍為30%。
b. 常設機構的適用(Application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rules)
本法案將國際稅約範本常見的「常設機構」概念引入(瑞蒙將另立專文討論),未來只有在美國構成常設機構後所賺取的美國關聯收入需要課稅,換言之,如果只是在美國從事市場調查,或是透過倉庫發貨等等輔助性活動,由於不構成常設機構,將可以不用在美國繳稅。
c. 台灣人員稅務問題(Treatment of income from employment)
該範圍的內容基本上與美國稅約範本第14條內容相仿,台灣公司派人到美國工作,若在12個月期間內居住美國未達183天,就不必在美國繳稅。不過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這筆薪水不能由美國的常設機構或是美國公民支付,且如養老金等列舉的類薪資收入不得適用。
3. 瑞蒙觀點-法案的弦外之音
由於台灣的國際現狀,導致美國選擇不要直接與台灣簽訂稅務協約(註:台灣目前與34國簽訂稅約,最新的為去年12月底與韓國所簽訂的稅約),而是採用立法的方式,法條文字則是直接參考美國與他國簽訂稅約的範本內容(the U.S. Model Tax Treaty),可以說是「披著稅約外皮的內國法」,由於租稅協定做為條約,本來就是要調節兩國行使課稅主權的方式,若兩國不簽訂稅約,而是將內容各自內國法化,同樣可以達成約略等於稅約的效果。只是尚有一點仍須注意,目前法案僅眾議院通過,參議院通過的日期仍然未知(且常常延宕),因此台美租稅環境改善的美好願景,恐怕還有一兩里路要走。
此外,在本次包裹立法的法案中,除了台美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緊接著該法案,尚包含授權總統可以與台灣談判正式稅務協定的條文,本文暫且譯為「台美租稅協定授權法案」(United States-Taiwan Tax Agreement Authorization Act),倘若本包裹立法正式生效,在遙遠的將來尚可期待台美出現正式的稅務協定,只是屆時恐怕將升起國際級的地緣政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