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19.12.26制定公布→97.01.09修正公布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實務上常見夫妻離婚訴訟或非婚生子女之扶養費請求,為維護受扶養權利人之權益,如當事人就扶養費用之給付,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有由法院介入決定之必要,爰增訂但書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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