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5條(刪除)(原:妻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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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35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1034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原條文】(妻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債務,由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因職務或營業所生之債務。
三、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四、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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