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民法第1011條(刪除)(原:分別財產制之原因:債權人之聲請)(101.12.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01.12.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1條(刪除)(101.12.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並自負擔債務。然本條規定,造成目前司法實務上,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得利用本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致使與夫妻關係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可以債權滿足為由,借國家權力之手,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除將導致夫妻婚後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產生不穩定狀況,更與法定財產制係立基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有悖。

三、本條規定與民法第1009條相同,均係民國19年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時所制定,多年來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已歷經多次修正,本條規定已不合時宜。

四、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債權人本可直接對共同財產求償,無再訴請法院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故縱刪除本條,亦無損債權人對共同財產制夫妻之求償。

五、綜上理由,爰將本條刪除之。

【原條文】(分別財產制之原因:債權人之聲請)(19.12.26制定公布)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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