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公傷病假衡平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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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衡平處理原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1. 請公傷病假固然是勞工的權利,惟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合乎誠信原則。
  2. 公傷病假期間長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
  3. 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須定期前往醫療診所門診、手術、復健,而須請假,則應依相關請假規則辦理。
  4. 勞工醫療終止,如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已經雇主合法調動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僅得以請假方式繼續接受醫療、復健,勞工如拒絕提供勞務造成企業生產運作之不當影響,即構成惡意違約行為
  5. 所以勞工如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復健期間,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復健期間內,勞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已經雇主合法調動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如勞工怠惰不履行提供勞務之義務,造成企業生產過程之不當影響,屬勞工之惡意違約行為,應不在勞基法第13條前段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保護法第84條規定保護範圍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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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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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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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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