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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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傷病假固然是勞工的權利,惟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合乎誠信原則。 公傷病假期間長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 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須定期前往醫療診所門診、手術、復健,而須請假,則應依相關請假規則辦理。 勞工醫療終止,如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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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確實可以依法申請公傷病假,但請務必注意,並不是受了職業災害就能一直申請公傷病假、賦閒休息,公傷病假其實有其申請門檻,並不是有受傷就可以申請喔。「公傷病假」這一個看似簡單的假別,在實務中非常容易衍生爭議,若勞工對於公傷病假存有錯誤認識,嚴重者甚至可導致「懲戒解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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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登昱-avatar-img
2024/10/05
請問老師,如果員工受傷,主張無法工作需要休養,但他在受傷當天就有提出離職要求,那這個時間判定應該如何判定?
勞資手札 -avatar-img
發文者
2024/10/08
許登昱 若是針對工資補償,此部分有歧見,多數高等法院判決皆肯定契約終止後之原領工資補償請求權,因以下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 2 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但近年有罪高院判決肯認,勞工於「自請」離職後,雇主即不再負工資補償責任,如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勞工雖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其經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後,基於意思自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原則,自應予尊重。勞動契約如經勞工合法終止,雇主即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勞工亦無受領工資之權利,自不得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雇主於其自行離職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2年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亦無從請求雇主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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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情境 員工通勤職業傷害,醫囑宜休養7天。期間原班別已排定例假日跟休息日,員工可以主張原班表的例休要挪移,合理嗎? 如果合理,法令規定在那裡呢? 若不合理,又怎麼論述呢? 問題爭點 醫囑宜休養7天,期間可以變更嗎?當然不行啊! 已經排定的班表,員工可以單方主張挪移?當然也不行啊! ➠挪移班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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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夥伴在處理勞工請假時,一定要徹底了解法條規定,事先替公司做好規範,才能避免爭議的發生。 而【病假】是勞基法第43條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其中又有分成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加上勞工請病假的操作方式多變又具爭議,人資夥伴們不可不知! 本篇就帶你徹底了解病假基本規則還有員工請病假爭議點! 病假基本規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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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該請什麼假? 假別說明 《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 包括: (一)執行職務給全薪。 (二)個人因素無薪但是不能扣全勤獎金。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原領工資補償。 《普通傷病假》 《事假》 非執行職務確診/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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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傷發生了意外, 我想大多數人都不願意,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事事都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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