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一半在防疫期間無視防疫規定,總是偷跑出去花錢尋歡,甚至與人進行性交易,作為配偶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賠償?同時向法院直接要求離婚呢?雖然在疫情期間八大行業都暫停營業,但現在網路科技發達,許多從人仍利用交友軟體等管道,私下與客戶相約摩鐵、旅館、甚至個人套房等地方從事性交易,因此,當我們發現另一半有消費性交易的行為,您可以採取哪些動作來保障自己權益?
您可以提告另一半或性工作者侵害配偶權,或是兩位都告。因為性行為又是極度親密的越界行為,就算性工作者不知道您的先生有家室,但侵害配偶權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且疫情期間偷偷從事性交易本身就更加不被允許,但更可惡的是另一半的欺瞞與背叛,他的行為已經破壞了這段婚姻的信任,建議如果真的要撤告給另一半機會,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簽署「不再外遇切結書」,先過戶資產做擔保,將來再犯將付出巨額賠償,以此警惕。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本身就符合民法明文規定的離婚要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您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但這條規定比較針對「性交」,因此如果沒有精準的證據,能證明他們的性器官有接合,對方有可能會退一步承認有親密接觸,但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因此從蒐證到訴訟都需更加用心準備。不過可以放心的是,就算最後真的無法認定對方有「性器接合」,光背著另一半與他人進行性交易,仍能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不過這條就規定就比較沒那麼明確,因此勢必得經歷一場激烈的訴訟攻防,建議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幫您分析整理,讓您能做更完善的訴訟規劃,減少不必要的訟累。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判決離婚是源自於對方的過失,比如對方外遇、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家暴…等等。根據民法規定,您可以向對方要求「離因損害賠償」,對方必須賠償您因離婚而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為婚姻是夫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互相扶持且有互為忠貞義務。但是對方的行為破壞了這段關係,自然就必須付出相對應代價,來賠償另一半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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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6 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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