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3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不過要特別注意,宣導其實效益不大,直面的訓練,並留下紀錄,或者進行直接性的工程改善,可能是會比較大的效益;但注意基礎的宣導,與政策的張貼是必要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TOSHMS 4.3.1 先期審查
組織對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法進行先期審查時,應 包含:
ISO 45001 6.1.3 法規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過程,以:
1.決定適用於其危害、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的最新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並有管道取得。
2.決定此等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如何適用於組織,以及何者需要溝通。
3.在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將此等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納入考量。組織應維持及保存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之文件化資訊,並確保其已更新,以反映此等要求事項之任何改變。備考:法規要求事項及其他要求事項可能對組織產生風險與機會。
條文說明
1.組織應建立法規鑑別來源管道,如主管機關資訊、外部溝通資訊、工作者及其他利害相關者需求與期望等。
2.應定期實施鑑別,適用法規及其他要求,並予以文件化資訊管制。
3.適用法規及其他要求可考量 :
a)主管機關法律及法規
b)與顧客間之協議
c)組織簽訂條約、公約或協議
d)與組織或母公司之公開承諾
e)自願原則、行為規範、技術規範及章程
f)就業協議
*ISO9001 品質管理體系-目標對象顧客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 (EHS)-目標對象是社會與相關人員
*ISO45001 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OHS)-目標對象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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