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此法規延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每2年6個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每2年12個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每3年12個小時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每3年6個小時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主管
每3年3個小時
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特殊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特殊作業人員 營造作業/輛系營建機械作業/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一般勞工
*注意訓練缺席總時程的1/5者,會通知退訓。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 4.2.2 (補充說明)
能力與訓練
- 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 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組織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訂定並維持相關作法,以確保全體員 工能勝任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和責任。
- 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主管2年,跟大多特殊證照3年一定要有印象。
剩下的我們就下章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