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0|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股東想查公司的帳!律師教你4個查帳方法

做生意以和為貴,和氣才能生財,但有時為了保住錢財及權益,仍需藉助法律。

 

投資一間公司,是為了共享獲利。

 

但往往錢投進了公司後,從未拿到財務報表,也沒看過營業報告書,更未獲任何分紅。只得到經營者不可靠的口頭保證。


此時股東該做的,就是查帳,這樣才能了解公司把錢花去哪、有沒有賺錢、是否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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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1:有限公司股東查帳權

 

如果持股公司是「◯◯有限公司」,股東依法可行使監察權,可查帳的範圍十分廣泛

除了最基本的四大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之外,所有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全部都能查(例如廠商支付憑單、合約、發票、收據、稅捐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員工薪資清冊及計算證明文件、動產不動產購置文件等)。

 

查帳並沒有時間、次數或條件限制,只要「隨時」想到就能查,也不用附理由。

 

公司若拒絕接受查帳,或有規避、妨礙行為,股東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代表公司的董事將被處以2萬至10萬元的罰鍰。

 

如果股東委託律師、會計師查帳,所產生的委任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經濟部108.2.20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
「不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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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9條
Ⅰ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Ⅱ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Ⅲ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48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方法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帳權

 

如果持股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能查帳的範圍,十分有限。

具體來說,只能查閱下列文件:四大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

 

其他文件,都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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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帳並沒有時間、次數或條件限制,只要「隨時」想到就能查。

 

但是,股東必須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也必須「指定範圍」。例如,A股東要查記載有全體股東資料的股東名簿,若無法證明利害關係,公司可拒絕提供。

 

當股東能證明利害關係,也有指定查閱範圍,公司若拒絕、規避或妨礙,股東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董事長將被處以1萬至5萬元的罰鍰,且可能被按次處罰。

 

如果股東委託律師、會計師查帳,必須自費,不能轉嫁公司負擔。

  

公司法第210條
Ⅰ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Ⅱ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Ⅲ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Ⅳ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Ⅴ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方法3:請求監察人行使監察權

 

若股份有限公司有監察人,股東也可以請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依法查帳。

 

關於監察人的查帳範圍,公司法條文上雖然只規定「簿冊文件」,不過實際可查的範圍包山包海,畢竟監察人的本職就是監督公司經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依上開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得對公司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

經濟部102.11.29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函
「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

經濟部104.3.10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
「按公司法第210條是針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或抄錄公司股東名簿表冊所設計;而同法第218條則是因應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職權而為規範,其文字解釋上,第218條的範圍大於第210條,原則上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不宜有過多的限制……。」

 

監察人亦可委託律師、會計師查帳,費用由公司負擔

 

不過,若股東的請求遭到監察人拒絕,除非能證明監察人怠忽職守已造成公司損害,否則只能尋求下一個查帳方法。

 

 公司法第218條
Ⅰ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Ⅱ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Ⅲ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Ⅳ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公司法第224條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方法4: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無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股東用盡方法仍查閱不到想查的帳目,或合理懷疑公司用內外帳美化財報、隱匿可疑交易時,若符合一定資格,可以請法院選派外部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或檢查員,對公司進行更深入、力道更強的查帳。

 

  • 查帳範圍

檢查人可檢查的項目,公司法是規定「必要範圍內」的「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換言之,幾乎什麼資料都能查

至於商業會計法則是規定「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範圍比較小,但只要是帳目相關資料,大部分都在範圍之內。

 

  • 資格限制

股東 持股比例需達至少1% 並且 長達至少6個月 ,才能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不符合上述資格的股東,仍有機會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員。

至於是否為股東,原則上以「股東名簿」的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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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要行動

股東不可無緣無故跑去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必須檢附「理由」及「事證」,並且說明「檢查必要性」。 

實務上,比較容易獲得法院准許選派檢查人的情況,多半是在聲請之前股東與公司已處於緊張關係,例如公司從未開過股東會、不給財務報表、拒絕股東查帳、無法合理說明可疑交易、發生不合理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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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費用負擔

檢查人雖然是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但檢查所生費用,全由公司負擔。

 

  • 拒絕檢查

若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的檢查措施,股東可向法院陳報,公司將會被處以2萬至10萬元的罰鍰,且可能被按次處罰。

  

  • 延伸效果

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最主要的目的是對公司進行更深入的查帳。

但現實情況的是,即便法院准許選派檢查人、命令公司提出指定帳目資料,有些公司寧願被按次處罰,就是不願意提出

由於法院准許選派檢查人的裁定書均公開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這時股東可以考慮:

將「法院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查帳」的公開裁判資訊,轉知給公司金主、投資人、往來銀行、貸款機構,甚至是重要的商業合作夥伴

此舉效果絕佳,懂的人就懂,這邊點到為止。


公司法第245條(股份有限公司)
Ⅰ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Ⅱ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Ⅲ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公司法第110條(有限公司)
……
Ⅲ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Ⅳ 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0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79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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