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費訂定以前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作為依據)
113年低收入所得標準公告如下:(最低生活費)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19649元、新北市 16400元、桃園市 15977元
(中部)台中市 15518元
(南部)台南市 14230元、高雄市 1441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13653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14230元
113年中低收入所得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28071元、新北市 24600元、桃園市 23965元
(中部)台中市 23277元
(南部)台南市 21345元、高雄市 2162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0480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21345元
p.s.雖然這標準怎麼算都與法規有所差異,但以上是公告數字。
(一般以房屋及土地為主,土地價值依公告地價;房屋依評定價值)
113年低收入不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793萬元、新北市 450萬元、桃園市 417萬元
(中部)台中市 366萬元
(南部)台南市 369萬元、高雄市 374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83萬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366萬元
113年中低收入不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940萬元、新北市 650萬元、桃園市 626萬元
(中部)台中市 549萬元
(南部)台南市 553萬元、高雄市 561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425萬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549萬元
*不動產不列入之情形:[未產生經濟效應]之
原住民保留地
公用地
非都市土地之國安生態古蹟保留地、墳墓或水利用地
祭祀公業解散分割所得之地
嚴重地層下陷之農林漁牧用地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前提:行為人非所有人)
(泛指有價值之物,一般為存款、投資等)
113年低收入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15萬元、新北市 9萬元、桃園市 8萬元
(中部)台中市 8萬元
(南部)台南市 8萬元、高雄市 8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一口價 40萬/戶 (每戶第5口起,每增一口加10萬)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8萬元
113年中低收入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
(北部)臺北市 16萬元、新北市 13.5萬元、桃園市 12萬元
(中部)台中市 12萬元
(南部)台南市 12萬元、高雄市 12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一口價 60萬/戶 (每戶第5口起,每增一口加15萬)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12萬元
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直系(同戶籍或共同生活)
以上人群中不列入之情形,如下:
1.非本國未設戶籍之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之
「特殊境遇單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單親家庭之父或母為盡對子女權利義務」
「其他因未扶養,經訪視認定不列入者」
3.應徵招兵役
4.公費在學
5.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服刑、羈押、拘禁)
6.失蹤報案協尋6個月未果
[已就業]相對簡單,提出薪資證明,無證明依財稅資料核算;但若也查無財稅資料,則依政府對[各職類調查之月均經常薪資]核算;若未列調查,則[依各業初任人員月均經常薪資]核算。
[無就業]而有就業能力者,依基本工資算。若為公立就業機構認定失業、55歲以上經媒合3次以上未果或參加政府辦理全日職訓,得不計入收入。但領取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仍需併入計算。但建教合作領取之職訓生活津貼不計入。
*特殊身份計算規則
原住民:依原著民就業調查報告按比例核算,未達基本工資則以基本工資算。
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以70%記。
身心障礙者:以55%計
*[具就業能力]指16歲以上65歲以下
以上人群中不列入之情形,如下:
-致不能工作-
25歲以下仍在就學
身心障礙
嚴重傷病需治療3個月以上
因照顧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其不能自理生活之特定身心障礙或病症(限1人)
獨自扶養6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
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
懷孕經醫師判斷不宜工作
受監護宣告
以上是大家所熟知的低收及中低收的113年申請條件,另外申請時一般應備資料如下:
(各地方所需資料及流程略有差異,可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找到相關諮詢)
具行為能力之申請人
申請表
申請人印章
全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授權調查同意書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診斷或身心障礙證明、薪資證明等)
~順帶一提,之前分株的珍珠馬茶花充滿生機,應是分株順利,但能否茁壯甚至開花尚未為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