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蔡宛珊 律師
隨著自媒體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廣大,電視廣告已不再是曝光產品的唯一管道,現在更多的是廠商利用網紅的流量為產品做推薦,進而吸引消費者做出購買的舉動。但網紅收到廠商公關品之後,以任何形式(EX:文章、影片)等向民眾推薦的同時,需要表明這是『業配』嗎?若不表明,廠商或者網紅會有違反法律的疑慮嗎?
針對廠商聘請網紅,以消費者經驗分享之方式為其產品代言的行銷手法,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將其正式定義命名為「薦證廣告」,並發布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由於此類行銷手法與一般電視廣告不同,網紅與廠商間的合作關係不易被民眾所知悉,然而,是否有合作關係往往會影響消費者對該行銷內容的可信度認知。為能讓消費者接受到正確的資訊,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上開說明中明確規定「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也就是說,網紅們必須於影片或文章中表明這是業配文。倘若未充分揭露,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情形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廠商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docid=13021
業配若不表明,消費者會因為相信某個網紅而去購買產品,但購買後的使用體驗卻未如所說的好,進而會覺得被欺騙,嚴重一點的話,甚至會對此網紅以及該產品失去信任,另一方面也會違反法律,若被檢舉還可能被處罰。建議廠商找網紅合作時,還是要讓消費者可以明確得知產品與網紅間的利益關係,避免失去消費者信賴!
廠商若與網紅需要簽訂合約,本所提供合約審閱及修改的服務,能夠確保您的最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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