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的補充說明-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補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補充
-1.5m 要有支撐
1.5m 安全上下的方式
1.8m 貨物堆積最高限定
2.0m 安全PPE(本章說明)
2.5m 專人
5.0m 要有鋼構組配主管
7.0m 要有計算強度技師 (安全鋼也不能高於7.0m)
1)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1)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2)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接下來可能就開始做題目;並解析問題內容進行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