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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十時二十分,警方於奕圍村近田心村行人路上,發現涉案私家車被縱火焚毀。
鄭駿源與林志雄送院後,接受縫合手術。
鄭駿源(23歲)右肩有六厘米深裂傷、右肱有五厘米長裂傷。
左腰窩有八厘米長裂傷、左腕有三厘米長表面裂傷及擦傷、右肩肩峯骨裂,留院四日後出院。
林志雄(25歲)右邊面部有一道五厘米長割傷,未經醫生同意自行出院。
11月6日,陳秋明到屯門警署自首,以傷人罪被拘捕。
警誡下,陳秋明保持緘默。
警方安排認人手續,鄭駿源與林志雄,都認出陳秋明是駕駛七人車的司機,有份參與襲擊他們。
曾偉龍指出,陳秋明是七人車司機,但未能確認陳秋明有份參與襲擊。
2014年4月9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
陳秋明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傷人十七)。
陳秋明不認罪,沒有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證人替他作供。
鄭駿源作供稱,當時目擊陳秋明在車上戴上頭套,然後下車行兇。
鄭駿源在車內已受到襲擊,逃出車外時,跌在地上仍然受到襲擊,兇徒所用武器是致命的牛肉刀。
代表陳秋明的律師盤問時指出,鄭駿源與葉漢銘皆是黑幫新義安成員。
葉漢銘跟隨方新如(Sunny)收數,因欠下方新如二十萬元,指使鄭駿源在認人手續中,認出陳秋明與方新如,以便葉漢銘利用事件與方新如就還款談判。
鄭駿源承認跟葉漢銘做「收數」,對葉漢銘欠債一事不知情。
4月14日,代表陳秋明的律師求情時表示,鄭駿源與林志雄傷勢雖然嚴重,但並非最嚴重類別。
沒有證供顯示林志雄面部傷勢,會令他的容貌受到永久性傷害,鄭駿源也不像有永久性傷害。
這類罪行基本上沒有判刑指引,根據過往案例,考慮刑期是三至十二年監禁。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引述上訴庭對律政司訴羅永華案例的說話:在香港,有些人面對明顯看來是尋常的紛爭,有時甚至是芝麻綠豆的紛爭,動輒用致命武器(例如菜刀、小刀)以作解決,這點實在令人覺得不安。
由於有輕易動用致命武器趨向,市民大眾應受到保護。故此判刑必須反映社會對此的厭惡。並向這些人傳達清楚訊息。
如在沒有理由情況下,輕易動用致命武器會被嚴懲。
法官指出,本案毫無疑問經深思熟慮、預先安排的襲擊。
陳秋明知道葉漢銘何時出獄,否則沒可能在葉漢銘出獄當日,在大欖懲教所外出現。
葉漢銘上車後,陳秋明一直跟隨其後。
葉漢銘乘坐的車到達富泰邨時,陳秋明駕另一部私家車撞向葉漢銘的車,然後戴上頭套,拿牛肉刀下車,襲擊車上的人。
雖然不知道他們之間有何恩怨,但從法庭證供作出合理推論,就是陳秋明當天不打算與葉漢銘傾談,唯一目的是襲擊葉漢銘,沒有第二個結論。
觀乎所有案例,法庭處理這種罪行時,主要考慮是阻嚇因素,不能單單只看傷者實際傷害有多嚴重。
如果是受到很嚴重傷害,或有永久性傷殘,當然會在嚴懲考慮之列,但也要考慮事件發生的情節是否嚴重。
本案情節非常嚴重,兇徒使用致命武器,毫無疑問是有意圖要令對方受嚴重身體傷害。
傷者最終沒受到永久性傷殘,只是他們幸運,不代表兇徒出手輕。
陳秋明先駕車撞向葉漢銘乘坐的車,再使用致命武器襲擊車上的人,是相當凶狠做法,這種情況下需要嚴懲。
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以整體刑責考慮,判處每項控罪六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共監禁六年。
陳秋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2015年3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彭偉昌,聆訊上訴理據。
3月2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原審法官認定控方證據,足以證明陳秋明有份參與襲擊鄭駿源與林志雄,令他們受傷,裁定罪名成立。
陳秋明在書面陳辭,詳細列出他的說法,案發當天受方新如指示,向葉漢銘追收二十萬元款項。
案發當日早上九時三十分,看見一班出獄人士,但看不見葉漢銘,曾打聽他的下落,但不成功。
其後按方新如指示,前往葉漢銘居所富泰邨找他,在迴旋處看見一部私家車撞向寶馬房車。
他沒有停車,立刻駕駛七人車離去,事後才知有斬人事件。
私家車從尾撞寶馬房車,證人不應看見他是司機,更不能看見他下車及戴上頭套,襲擊鄭駿源與林志雄。
上訴庭指出,現場圖片顯示,寶馬房車是右側受撞,而非陳秋明所指的後面受撞,證人不能看見陳秋明的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
陳秋明駕七人車到美泰樓迴旋處,離開七人車登上私家車,撞向寶馬房車,戴上頭套,與其他人一起用牛肉刀襲擊鄭駿源與林志雄,令他們受傷。
陳秋明說,葉漢銘欠下方新如款項,教唆鄭駿源與林志雄誣告他,以解決欠債事件,方新如有不在場證據,沒有被起訴。
上訴庭認為,陳秋明在原審時沒有作供,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他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
上訴庭只需考慮控方證據,決定該些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
陳秋明指出,鄭駿源與林志雄,案發前見過他,原審法官不應以「認得」而非「辨認」為基礎將他定罪。
控方案情與傳召證人的證據不符,顯示控方證人可能在說謊。
原審法官沒有恰當處理認人證據及犯錯。
上訴庭指出,根據鄭駿源與林志雄證供,他們在事發前多次見過陳秋明。
原審法官認為他們「認得」陳秋明,屬認出一名已認識的人,而非「辨認」出一名陌生者。原審法官處理方法是正確的。
上訴庭不批准陳秋明,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葉漢銘育有兩子一女,一家原住在屯門富泰邨太賢樓,遇襲後搬到天水圍。
2015年6月14日下午,葉漢銘到尖沙嘴東部,出席幼女兩歲生日會。
晚上,葉漢銘出席朋友聚會,希望可獲兼職機會,因遲到被朋友灌威士忌及紅酒,大醉後被朋友抬上由黃來陞(55歲)駕駛的士。
朋友以為葉漢銘仍住在富泰邨,叫黃來陞載葉漢銘回家。
6月15日淩晨一時三十分,的士到達屯門富泰邨,葉漢銘說目的地是天水圍,不肯付車資,將黃來陞拉出車外,兩人發生爭執,互毆面部兩、三下。
到停車場泊車的司機,看見兩人打鬥,下車阻止。
滿頭白髮的黃來陞臉部流血,葉漢銘滿身酒氣,用粗口大罵黃來陞:「你唔好走呀,你等我啲𡃁落嚟你就走唔甩,等你X我老母吖嗱!」
黃來陞嘗試離開,走向保安亭,葉漢銘用雙拳四度襲擊黃來陞胸口兩下。
葉漢銘兩名同黨馮志恆、蘇家偉到場。
黃來陞倒地,葉漢銘踼黃來陞,摑黃來陞的臉叫:不要扮死,起身。
一名女途人經過,勸葉漢銘不要打老人家,致電報警,葉漢銘其後離開。
黃來陞送入屯門醫院治理,頭部嚴重受創,胸口多處瘀傷、紅腫。
黃來陞錄取口供時,說葉漢銘下車時,指責黃來陞說,他要去天水圍,黃來陞卻載他到屯門富泰邨。
葉漢銘無付車資,雙方發生爭拗。
錄取口供途中,黃來陞需照X光,發現腦部嚴重受傷,需即時進行手術。
警方拘捕葉漢銘、馮志恆、蘇家偉。
葉漢銘向警員說自己大醉,對襲擊事件毫無印象。
警方將三人落案,控以有意圖傷人罪。
6月17日,黃來陞留院三日後,不治死亡。
6月19日,葉漢銘(26歲)、馮志恆(25歲)、蘇家偉解上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修改有意圖傷人控罪,改控謀殺罪。
控方在庭上透露,有證人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葉漢銘與蘇家偉。
三人暫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31日,等待驗屍報告與基因報告。
法醫驗屍時發現,黃來陞臉部與前中胸有瘀傷,頭骨骨折,大腦充血腫脹,還有其他損傷。
黃來陞因鈍器外傷,導致頭部受到無法挽回的傷害而死亡。
政府化驗師在黃來陞襯衫領子上發現血跡,基因來自來自葉漢銘,的士後座發現的唾液基因, 來自葉漢銘。
馮志恆、蘇家偉,因證據不足獲撤控。
2016年7月20日,葉漢銘(28歲)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誤殺罪名。
代表葉漢銘的律師,呈上葉漢銘求情信,稱自己的行為摧毀一個家庭,深感內疚,承諾戒酒,希望黃來陞家人可以重過平靜生活。
律師說,葉漢銘的案底,是讀書時犯下,2007年後再沒有案底。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注意到近來愈來越愈的士司機,尤其夜更的士司機,被指去錯路線、兜路,受到不必要暴力對待。
本案是荒謬悲劇,且有人命喪失,接納葉漢銘有悔意,相信會受到良心責備。
案中的士司機黃來陞(55歲),年老、滿頭白髮,合法地以駕駛的士謀生。
葉漢銘在案發時不是一時酒醉,毆打黃來陞一下,而是即使有兩位熱心途人阻止,黃來陞走向保安員更亭求助,葉漢銘仍繼續毆打黃來陞,最終奪走無辜生命,須判阻嚇刑罰。
夜更的士司機應受保護,免被陌生人暴力對待,判處葉漢銘監禁五年。
葉漢銘聞判後輕輕搖頭,表現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