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1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全球碳責任:各國在碳預算中的角色與挑戰

前言

Nature 上有篇新論文發表,探討各個國家在過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未來排放量之間的累進差異,計算出每一個國家與淨零目標有多遠。能夠理解為在氣候變遷這個議題上每一個國家所背負的責任有多少。因為研究數據可及性限制,無法將所有國家逐個計算,而是挑選出經濟影響力以及人口影響力比較大的國家(台灣自然是被算在Rest of world)。

之前寫過關於碳債的文章,這類主題通常不太平易近人,但對於理解整體世界發展趨勢很有幫助。我將整篇文章重新篩選整理後,調整成更容易理解和易讀的形式,期望讀者都能有所收穫。

名詞定義

  1. Carbon debt(碳債)

定義:指某國1990年至2022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其在全球排放中的應有份額之間的差異。此份額是基於每人累計排放的平均值來計算的。

  1. Excessive carbon claim(超額碳宣稱)

定義:指某國預計累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其根據 2023 至 2070 年全球剩餘碳預算按人均累計計算分配的份額之間差異。此超額排放通常是基於該國設定的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淨零目標(net-zero targets, NZTs)達成的預期排放量。

  1. Total excessive carbon claim(總超額碳宣稱)

定義:指一個國家的碳債與超額碳宣稱的總和,用以反映該國在過去及未來排放中超過其應有配額的程度。

  1. Additional carbon accountability(額外碳責任)

定義:表示一個國家在達成自身 NDC 和 NZT 承諾之外,為了保持在全球碳預算內而需要額外減碳或去除的二氧化碳量。此責任是基於等累計人均排放方法來分配,並計入碳債。

研究背景

本研究背景目的是精確估算各國在全球碳預算中的「額外碳責任」,以反映公平原則下各國對氣候變遷的應盡責任

  1. 公平分配碳責任

本研究運用「額外碳責任」指標來計算各國歷史性排放和未來排放需求的責任,基於每人累計排放的公平分配原則。這項指標不僅考量到已達成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及淨零目標(NZTs),還追溯至 1990 年起的歷史碳排放,並預估至 2070 年的排放。

  1. 應對碳預算超標的需求

根據研究,若全球要以 50% 的機率達成 1.5 °C 升溫限制,碳預算的上限為 225 GtCO2。然而,依據目前各國的排放計畫,預計將超出此上限達 576 GtCO2。為解決這一差距,需明確分配額外碳責任以促使高排放國家更積極減排。

  1. 支援國際談判和氣候政策

此結果對於全球氣候協議和國內氣候政策的制定具有直接參考價值。透過釐清每個國家在碳預算內的實際責任,支持各國在公平原則下重新協商排放義務,有助於將資金資源向最需要的國家進行再分配。

  1. 促進氣候正義

此研究採用「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原則」,以不同國家的情況作為考量,並試圖在《巴黎協定》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氣候行動的公平性。這樣的分配方法強調歷史和未來責任,期望透過科學量化的責任分配,減少對低收入國家的排放壓力。

研究成果

本研究的關鍵成果在於量化了各國的「碳債」及「超額碳宣稱」,並進一步計算了各國需承擔的「額外碳責任」,即在達成其國家自主貢獻(NDC)及淨零目標(NZT)之上,為了使全球排放保持在 1.5 °C 碳預算範圍內所需承擔的額外減碳義務。

  1. 全球超額碳宣稱情況
  • 在 1.5 °C 升溫目標下,剩餘全球化石碳預算為 225 GtCO2,但各國計畫的未來排放總額預計將超出此預算達 576 GtCO2
  • 各國在未來的碳宣稱中佔比不同:中國佔全球總宣稱的 30.8%、印度 11.5%、美國 7.8%、俄羅斯 5.4%、歐盟 4.4% 。高收入國家如美國和歐盟的碳宣稱佔比雖相對較低,但其人均碳宣稱仍處於高位。
  1. 高收入國家碳債與額外碳責任
  • 研究結果顯示,所有高收入國家中,僅有智利無碳債;而美國和歐盟擁有最大碳債,分別為 139 GtCO2 和 50 GtCO2
  • 高收入國家普遍需承擔顯著的額外碳責任。例如,美國的額外碳責任為 167 GtCO2,且每年減碳成本可能超過其軍事支出。若要完全達成其額外碳責任,高收入國家可能需要實行更為嚴格的減碳政策並依賴碳移除技術(CDR)
  1. 中高收入國家的挑戰
  • 中高收入國家中,像伊朗、哈薩克和俄羅斯等國,由於未來計畫的排放量與其額外碳責任差距大,使其財務負擔非常高,難以完全承擔額外碳責任。這些國家往往屬於 BRICS+ 國家,對於全球 1.5 °C 升溫目標的成功至關重要。
  1. 低收入國家與氣候公正
  • 低收入國家如奈及利亞、衣索比亞和肯亞,未來碳宣稱接近零且無需承擔額外碳責任。這顯示出即使在 1.5 °C 目標下,許多低收入國家的未來排放相對微小,強調了高收入國家應優先承擔減碳責任。
  1. 氣候政策建議
  • 國際資金調配:高排放國應支持低收入國家完成其 NDC 和 NZT,並優先提供資金支援(依據《巴黎協定》第 6 和第 9 條)。這不僅可促進全球公平,亦有助於減少高收入國家轉向更昂貴的國內減碳手段。
  • 促進額外碳責任承擔:通過公平的額外碳責任分配,高排放國應在超出其 NDC 和 NZT 的基礎上,承擔額外減排責任,並以財務資源支持發展中國家,減少全球碳排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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