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一直對於環境部官方提供的資訊完整度以及傳達方式不太滿意。一來環境部官方選擇性地報喜不報憂,二來都是等到問題被揭露了才開始動作(這些特徵應該算是政府機關原罪,不是只有環境部)。
所以我另外整理此文,簡單易懂地分別說明CBAM、碳費以及碳權三種碳定價機制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結語部分羅列了一些我觀察到的問題,若有不同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可依照需要,直接點選目錄選單跳至需要閱覽之章節。CBAM
CBAM全名為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所有詳細資料應以歐盟執委會官方網站為準。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之處也應該尋找原始來源,避免以訛傳訛的不必要超譯。
以下我稍微翻譯其中一些重要的基本說明,讓中文讀者能快速看懂CBAM為何。
CBAM簡介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是一項政策工具,目的是為進入歐盟市場的高碳排強度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的碳排設定合理價格,並鼓勵非歐盟國家採用更環保的工業生產技術。
CBAM 將確保進口產品所產生的碳排放已經繳納相應費用,使其碳價格與歐盟內部產品的碳價格相當,從而避免削弱歐盟的氣候目標。這一機制的設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 (WTO) 規則。
CBAM 將於 2026 年正式實施,目前的過渡期從 2023 年至 2025 年。這個漸進式的推行與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 (ETS) 中逐步取消免費配額的安排同步進行,以支持歐盟工業的脫碳化。
CBAM 過渡期 (2023 – 2025)
2023 年 10 月 1 日,CBAM 進入過渡階段,首個進口商報告期將於 2024 年 1 月 31 日結束。CBAM 的逐步實施為歐盟及非歐盟企業和政府機構提供了一個平穩且可預測的過渡過程。
CBAM 最初將針對某些高碳排風險的產品和前驅材料,這些產品的生產過程碳排放密集度高,包括:水泥、鋼鐵、鋁、肥料、電力和氫氣。隨著適用範圍的擴展,CBAM 在完全實施後將覆蓋 ETS 行業中超過 50% 的排放量。過渡期的主要目的是為所有利害關係人(進口商、生產商、監管機構)提供試運行和學習機會,並收集所有排放數據,以便進一步完善最終實施的技術方法。
在此期間,進口要求範疇內的商品只需報告其進口中所含的溫室氣體 (GHG) 排放(包括直接和間接排放),不需要購買或交付證書。對於某些行業(如水泥和肥料),間接排放的計算將在過渡期後納入,並根據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實施條例所定義的方法進行。
這份有關報告要求和方法的實施條例提供了報告靈活性。在 2024 年底之前,企業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之一進行報告:
- 根據新的歐盟標準方法進行全面報告;
- 使用等效方法報告(三種選擇);
- 使用默認參考值報告(僅適用至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1 月 1 日起,CBAM 將引入多項變更:
首先,在報告規則上,僅接受 EU 標準方法。對於生產過程複雜的商品,只有在排放量中占比少於 20% 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估算值(包括默認值)。歐盟委員會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了這些默認值,這些數據基於歐盟聯合研究中心 (JRC) 的一份報告。
此外,CBAM 註冊系統將新增一個頁面,讓非歐盟國家的使用者能夠簡化數據共享流程。他們可以一次性上傳設備和排放數據,並共享給所有申報人,而不需單獨申報。此頁面還保障了商業敏感數據的機密性,申報人可以自動將這些數據填入報告中,以符合其報告義務。該註冊系統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對使用者開放。
最後,CBAM 申報人將能夠在 CBAM 註冊系統中申請成為“授權 CBAM 申報人”,並由其所屬國家的國家主管機構負責處理申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口 CBAM 商品至歐盟關稅區將強制要求擁有此授權身份。
CBAM 過渡期的審查將在最終系統生效前完成,屆時將對產品範圍進行檢討,評估將其他產業的商品(如某些下游產品)納入 CBAM 的可行性,這些產品是談判期間確定適宜性潛在候選者。審查報告還將列出一份時間表,說明在 2030 年前將它們納入 CBAM 的計劃。
碳費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設有碳費專區,為此業務的主管機關,所有細節資訊可前往專區瀏覽。本文只摘錄多數人最關切的一些要點:
- 114年試申報不繳費,115年依據114年排放量及所適用之費率繳費
- 收費對象: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 每年5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全年排放量,依公告費率繳費
- 碳費 = 收費排放量 × 徵收費率
- 過渡配套機制:收費排放量 =(年排放量 - K值)× 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 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參考國際評估方法,考量貿易密集度及排放密集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審查核定),初期排放量調整係數為0.2 ;未來第二期及第三期分別為0.4及0.6
- 非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年排放量扣除碳費起徵門檻 K值 (2.5萬公噸,未來分階段調整)
- 使用減量額度:國內減量額度可扣減收費排放量上限10%;國外減量額度應經環境部認可,且非高碳洩漏行業才可使用,上限5%
-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以2030年為目標年,二種指定削減率適用不同優惠費率:
-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以110年為基準年,此目標參酌國際間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訂定,適用優惠費率A。
- 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107~111年為基準年,考量各排放源排放型式,包括燃料種類、製程、電力使用等訂定減量目標,適用優惠費率B。
碳權
首先碳權的概念必須先區分出強制性碳市場以及自願性碳市場。雖然目前普遍用法都稱為碳權,但因應實際使用情境差異,用於強制性碳市場例如歐盟ETS者稱為碳權,用於自願性碳市場者稱為碳抵換。詳細說明請見前文。
另外依照運作模式及目的,碳權可區分為減量類碳權與移除類碳權。減量類碳權為當前市場流通之大宗,例如更換鍋爐、更換省電燈管等,依據當前用電情境設定基準線,接著在施行改善措施後計算兩者之間的碳排放量作為減量額度。移除類碳權則以移除大氣中之溫室氣體為主要目的,例如直接空氣捕捉DAC等方式。相關技術選項可參考前文。
因此,雖然時常使用之語彙為碳權,但運作於強制性碳市場或自願性碳市場時之價格與流通量有極大差異。同樣,減量類碳權與移除類碳權因應專案價值不同也有極大價格差異,不可一概而論。
除了上述的市場差異、類型差異之外,還有一種管轄權差異類型。僅於我國運作施行,俗稱本土碳權之“減量額度”。有環境部之管理系統,以及碳交所之交易平台。這些減量額度僅適用於台灣境內,適用管道為前開碳費制度內的扣減上限10%。目前碳交所共計上架六案,依據分類方式可理解屬於自願性碳市場之碳抵換,並且屬於減量類碳權,適用範圍僅存在於我國境內。
結語
當前因為CBAM、碳費機制以及國際碳權市場都還在發展階段,時常會有新消息傳出來引發滾動性調整,牽一髮動全身。因此在在關注相關議題時最好先確認資訊來源,我撰寫文章時也都盡可能附上參考來源資料連結,讓需要的人可以直接進行來源確認。
這裡留下一些現象觀察以及有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這些碳定價制度能發展得越來越細緻完整。
- 環境部宣稱碳費可對應CBAM扣抵。但字裡行間其實沒有擔保台灣繳過碳費之後的商品出口至歐盟時是可以完全抵減CBAM額度。未來有可能出口商要支付差額(目前CBAM設定之收費標準為該項產品歐盟境內ETS進口日期前一週之價格),實際運作方式尚不明確,屆時歐盟不接受台灣碳費機制,要求全額支付也是存在著可能性。
- 減量額度可用於碳費抵換之10%。目前公告之第一期碳費費率為300元/公噸,若使用優惠費率則為50以及100元/公噸。而碳交所上減量額度專案六案價格區間為2500至4000元/公噸。試問,有哪一間企業願意花費2500元買碳權來折抵只需要50或100元之碳費?簡言之,當減量額度主要應用途徑受限於碳費機制時,有誰會願意用高於碳費費率之價格買減量額度?
- 國外減量額度(國際自願性碳抵換)可折抵碳費5%,但需經過環境部審核認可。國際上目前一些有問題的碳權價格極低,廠商有誘因購買來抵碳費,但這部分肯定是環境部不樂見,不會接受的類型。反過來說,環境部認可的高品質碳權價格有可能低至產生抵換碳費誘因嗎?
- 減量額度一詞名稱設計得很糟糕。雖然氣候變遷因應法內有明定自願減量專案以其減量措施類型分為「移除」及「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但管理辦法是同一套,統稱也都是減量額度,讓許多人感覺到似乎只要有減量就會有碳權,殊不知碳權有基本的MRV機制以及減量本身就是國家政策目標,屬於必須執行業務,外加性匱乏。同時也混淆了國家與產業在碳移除議題上的關注,相當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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