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9即將於11月在亞塞拜然首都巴庫舉行,其中自願性碳市場以及強制性碳市場的整合是一大看點。在巴黎協議時,其中的第六條(Article 6)就是兩大類市場的整合基礎,從2015年至今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協商,也有了些進展和明朗化趨勢。
本文主要介紹自願性碳市場以及強制性碳市場的整合趨勢,參考來源主要為巴黎協議原文以及AlliedOffsets的最新報告。台灣案例的部分我會使用報告原文論述與觀點,能夠一窺國際組織是如何看待台灣的碳費制度。此處全文所述之自願性碳權皆為國際性碳抵換機制所產生的額度,不包含所謂的本土碳權(減量專案),台灣碳費機制接受國際性抵換上限5%,本土抵換10%。對於本土抵換專案之批評可參考。
《巴黎協議》第六條為全球碳市場和減碳合作框架提供了基礎,旨在促進各國在實現其自定貢獻目標(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時的國際合作。第六條主要分為三個子條款:第6.2條、第6.4條和第6.8條,每一條分別涵蓋不同的合作形式:
《巴黎協議》第六條的推出是基於國際社會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削減的集體共識。隨著各國在 COP21(即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中達成協議並承諾減排,第六條成為協議的一部分,以促進國際間的碳市場合作。其核心在於透過市場與非市場的減碳機制,為全球提供更加靈活且有效的工具,尤其對於那些已經建立或準備建立國內碳交易制度的國家,提供了跨境合作可能性。
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和運作隨後在一系列聯合國氣候大會中逐漸成形,並在 COP26 和 COP27 進一步確立了許多執行細節。例如,在 COP26 上,各國同意採取對應調整,以確保碳排計算的準確性,並且同意設立第6.4條下的執行機制來支持 NDC 的達成。
截至 2024 年,全球已有 91 項基於第6.2條的合作協議,涵蓋多國的雙邊或多邊減排合作計畫。日本、新加坡和瑞士成為領導者,積極推動包括聯合碳權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在內的項目,並擴展至涵蓋林業、廢棄物處理等不同領域。
此外,第6.4條的運作也在逐步展開,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 SBM)已制定出一套技術中立的標準,涵蓋了多種碳移除技術。符合 CDM 標準的現有專案也在轉換為巴黎協議碳權機制的過程中,使其在碳權交易中得以使用。
第六條的進一步實施將會涉及更多技術標準的完善,以及國際間在非市場合作機制方面的拓展。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制定國內碳定價政策,尤其是台灣、新加坡等國,逐漸將國際碳權納入本地碳稅或碳費體系,第六條的作用將更加顯著。
第六條的整合和擴展不僅讓各國在 NDC 的達成上具備更多選擇,也進一步推動了碳市場融合,尤其是強制性與自願性碳市場的交集領域,這將在全球減碳行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碳市場已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核心工具之一。隨著各國強化氣候承諾並訂立更具體的減碳目標,碳市場在政策制定和碳權交易活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截至 2024 年,碳市場的發展呈現顯著的國家區域差異,各國在推動自願性碳市場(VCM)和強制性合規市場的進程上各有重點,並且多數國家正積極探索兩者的整合機會。
新加坡和台灣作為亞洲區域的領導者,積極探索自願性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和強制性碳市場的整合方式,兩國在各自的政策框架內設計了獨特的碳權機制,將符合國際標準的自願性碳權(VCM Credits)納入國內碳稅或碳費體系,藉此達成其減碳目標並促進跨國合作。
新加坡於 2024 年起正式開徵碳稅,並允許企業使用國際碳權(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ICCs)來抵銷最多 5% 的碳稅負擔。這一舉措不僅增加了新加坡企業減碳的靈活性,也促進了 VCM 的活絡發展。根據新加坡政府規定,ICCs 必須符合七項環境完整性標準,以確保碳權的品質和環境效益。此政策使新加坡成為亞洲第一個大規模整合 VCM 與合規市場的國家,並且已簽署 22 項雙邊協議,涉及多個減碳合作專案。此外,新加坡和加納於 2024 年開啟了聯合碳權專案申請,授權符合資格的專案產出 ICCs,用於符合新加坡碳稅的抵換需求,標誌著新加坡在區域內推動國際碳市場合作的新進展。
台灣於 2024 年公告碳費制度,針對特定低碳泄風險產業允許使用國際認證碳權來抵換最多 5% 的排放費用。台灣的此項政策旨在協助高排放產業減少經濟負擔,同時保持對減碳的承諾。為確保使用的碳權符合環境完整性,台灣政府建立了一套碳權認證標準,規範哪些國際碳權可被視為合規。符合資格的碳權專案範疇包括能源、廢棄物處理等具高減碳潛力的領域。此舉有效地將 VCM 與台灣的碳費系統結合,為企業提供減碳的額外選項,同時保證碳權品質,並逐步提升台灣在全球碳市場的地位。
全球自願性碳市場中的碳權已逐漸成為強制性市場的一部分,並有相當數量的 VCM 碳權已被註銷,以符合合規市場的需求(所有碳權額度一經確認抵換後,就需要至專案標準管理平台申報註銷, Retired, 並取得抵換證明)。例如,截至 2024 年,VCM 累積註銷的碳權已達 16 億噸 CO₂e,其中約 23%(即 3.67 億噸 CO₂e)被用於符合各國碳定價機制的需求,包括碳稅和排放交易體系等。
目前,全球主要的 VCM 註銷集中於以下幾個國家和地區:
美國是全球註銷碳權量最多的國家,已累計抵換 2.67 億噸的碳權,用於符合加州和華盛頓州的碳排放抵換計畫(如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抵換計畫及華盛頓州生態抵換計畫)。這一舉措有效地將 VCM 碳權轉換為合規用途,並提升了美國碳市場的靈活性。
南非在碳權註銷方面位居領先地位,超過 73% 的 VCM 註銷碳權用於其國家碳稅體系。此舉措不僅幫助南非推動本國的減碳,還有效將 VCM 與國家碳定價政策整合。
3.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在自願性和合規性市場的融合上也表現突出,該國擁有 120 個合規性專案,並有大量 VCM 碳權被註銷,用於符合哥倫比亞碳稅政策。哥倫比亞此舉進一步促進了 VCM 的流動性,並成為其他國家效仿的對象。
此外,全球碳市場中也有大量的 VCM 碳權被用於其他區域的合規需求。例如,韓國、日本等國亦逐步整合 VCM,並推動 VCM 碳權向合規性用途的轉換。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案例顯示了 VCM 與強制性碳市場的高度協同,並逐步形成一個覆蓋範圍更廣、影響力更深的全球碳市場體系。
隨著全球碳市場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自願性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與強制性市場的融合,技術標準與方法學的標準化成為維護市場完整性的重要因素。統一的標準和方法學有助於確保碳權環境效益,減少雙重計算風險,並提升市場信任度。這些標準在碳權的生成、認證和交易過程中發揮核心作用,使得不同國家或區域的減碳專案能在跨境市場中順利交易。
國際機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積極推動技術和方法學的標準化,藉此確保各國的碳市場能夠互通。然而,隨著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發展步伐不一致,標準化過程充滿挑戰。
《巴黎協議》第6.4條設立的巴黎協議碳權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為合規碳市場提供了全球化的碳權平台。此機制接續了清潔發展機制(CDM),並依賴標準化的技術和方法學以確保碳權品質。第6.4條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 SBM)負責制定符合 PACM 要求的技術標準和方法學,以讓各類碳減排項目順利過渡至新的框架。
2024 年,SBM 已採取一系列行動來強化第6.4條的技術標準,例如制定了技術中立的政策標準,涵蓋碳移除技術的應用,包括地質封存、陸地封存、海洋封存等方式。CDM 專案則需符合更新的方法學標準,才能在 PACM 中保留資格。這些標準有助於推動現有的減碳專案更平穩地過渡到《巴黎協議》的新體系下,並使其符合日益嚴格的環境完整性要求。
各國碳市場的標準和方法學存在顯著差異,這不僅影響跨境碳權的流通,也為 VCM 與合規市場的整合增加了複雜性。例如,新加坡和台灣在碳權認證上的要求差異即是一例。新加坡對國際碳權(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ICCs)訂有七項完整性標準,而台灣則針對進口碳權的認證設有不同的技術規範,強調符合環境完整性和品質控制的碳權方可使用於碳費抵扣。意為某一第三地區所開發之自願性碳權專案額度可能適用於新加坡但不適用於台灣,或適用於台灣但不適用於新加坡,亦可能兩者皆是與兩者皆否。這無疑將在流通性方面產生困擾。
為克服這些差異,國際組織和多邊協議積極推動統一標準,以利於各國在碳權流通和專案認證上更為順暢。ISO 和 UNFCCC 等組織也不斷協調各國,推動跨境碳權專案使用統一的計算方法和報告框架,這樣的技術一致性不僅能提高碳權的市場流通性,還能增進減碳計劃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工智慧(AI)和區塊鏈技術逐漸融入碳市場,以應對碳權追溯性和透明度需求。AI 技術在大規模數據處理與減碳效果評估中具有巨大潛力,能幫助監測碳權的效益並避免重複計算風險。此外,區塊鏈技術可實現碳權的不可篡改性,使每一筆交易記錄可追溯,增強市場的透明度。
例如,區塊鏈技術已在部分 VCM 中應用,特別是在碳權註冊和交易流程中。此技術有效解決了碳權跨境流通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並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時,AI 的監測能力也使得現場驗證和減碳效益評估更具準確性,有望在日後推動標準化的應用。
自願性碳市場與強制性碳市場的逐步整合是持續在發生的趨勢,但除了國際政治角力之外,最困難的點依然在統一標準上。在同樣的認定標準以及條件之下,才能夠判斷哪些專案符合條件,而哪些不是,逐步建立起流通性。
當所有國家,所有組織,所有法人都認定某些類型專案屬於垃圾碳權,不能使用之時,才有可能真正將這些專案排除於市場之外。同時,所有人都能清楚理解哪些專案是最有價值之時,才有可能將最具價值的抵換專案類別經由價格誘因大幅推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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