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債是什麼?該怎麼償還?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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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週有篇新文章探討碳預算、超額排放以及碳債務,作者為Robert Höglund 與 Eli Mitchell-Larson,其中有許多相當不錯的洞見。為了維持文章主要意涵,我只有小幅刪去範例,直接翻譯主要章節。希望更多人能了解當前排放量以及未來還剩下多少空間。

重點摘要

主要歷史排放大國已無碳預算餘地。擁有龐大歷史排放量的國家早已超過它們在全球 1.5°C 碳預算中的公平配額,它們持續的排放只會增加不斷累積的碳債。

超過碳預算的排放必須被移除。碳移除的範圍不僅限於未來的排放,還包括過去與當前的排放。政策制定者應開始關注這逐漸增長的碳債,並調整氣候政策,以確保這些超額排放在安全的氣溫限度前被解決,避免溫度過度升高。

減少排放仍是首要任務,但部分排放則應採取碳移除方案。如同其他減排手段,用碳移除 ( CDR ) 中和超額排放的做法有時可能不合適或成本過高。對於大多數排放源來說,優先考量仍是減少排放而非碳移除。然而,對於某些排放,碳移除是最有效且可持續的解決方案——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碳移除最佳選項 ( CDR-optimal )”。這個術語體現出,所有移除行動都會針對某些排放,而所有排放都可以被消除、維持或移除,因此我們必須優化哪些排放應該對應哪些碳移除措施。

“超額排放(excess)”和“碳移除最佳選項 ( CDR-optimal )”比“剩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更精確,“剩餘排放”這個詞彙經常被混淆。“剩餘排放”有時指達成淨零排放時的所有排放,也可能指某一年剩下的排放,或某些特定行業難以減少的排放量。如果使用“剩餘排放”,應具體說明是否指特定時段、排放種類,還是那些適合碳移除的排放——即我們所稱的“碳移除最佳選項 ( CDR-optimal )”。

碳移除技術不太會導致資產擱淺風險。要處理的排放量源源不絕。 無論未來排放趨勢如何,建立高度耐久的碳移除能力仍是關鍵,這將幫助解決日益增加的碳債,避免或逆轉 1.5°C 的超標風險。各國與企業必須加快行動,立即為碳移除技術打好基礎,並著眼未來來履行減排義務。

引言

主要歷史排放國家已經耗盡了它們的全球碳預算。雖然碳預算通常以全球總量來呈現,但這掩蓋了自氣候變遷威脅被廣泛認知以來,不同國家的排放量其實並不相同。無論以人口、 GDP 、過去排放量或支付能力來分配全球碳預算,那些擁有龐大歷史排放量的國家,其實已經耗盡了它們在 1.5°C 相容的公平碳預算份額。這些國家排放的每一噸二氧化碳都超過了它們的分配額,為了避免溫度上升超過 1.5°C,這些排放必須在現在或未來被移除。對於這些國家而言,為了抵消這些不斷累積的碳債,它們所需的碳移除將不僅限於平衡淨零排放年剩下的“剩餘排放”,還需要額外的 CDR 來解決這些超額排放。換句話說,所有超過碳預算的排放都必須以碳移除來抵消。

具有龐大歷史排放的國家,不僅需要透過碳移除技術來平衡未來淨零年份的剩餘排放,還必須償還它們累積的碳債。我們將探討如何償還這些碳債,以及這在歐盟案例研究中的具體意涵。我們同時將這巨大的碳移除需求與剩餘排放的概念相結合,並提出對 CDR 角色進行更精確討論的建議。

為何主要歷史排放國家已無剩餘碳預算

我們現在正逐步接近全球碳預算的極限。根據 2024 年最新估算,要確保全球升溫控制在 1.5°C 以內,且只有 50% 的成功機率,全球碳預算僅剩下 2000 億噸二氧化碳 (200 GtCO2) (Forster et al.,2024)。預計這個碳預算在本世紀末前就會被耗盡。雖然從未來的角度來看,剩下多少碳預算是相對簡單的,但如果只關注未來,容易忽視每年排放量在計算時的公平性。每年結束時,各國的排放量事實上都會被視為全球碳預算中的一項“支出”。因此,那些歷史上排放量較大的國家,早已用盡了它們的公平份額。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若考慮歷史排放,這些主要排放國的碳預算實際上已經是負值。

例如,Hahn 等人(2023)的研究表明,若從 1990 年開始以人均分配的方式計算排放量,歷史排放大國的碳預算將大幅變為負數。研究還顯示,即便這些國家立即實現零排放,全球為保持在 1.5°C 升溫範圍內的碳預算仍會被突破,原因是其他國家仍預計有大量未來排放。這一不均衡現象表明,這些主要排放國需要為其他國家的碳移除和減排提供額外資金,並超越其原定目標,處理它們的歷史碳債。Gantti 等人(2024)也支持這一觀點,指出北美、歐洲和亞太地區部分國家在 2020 年之前就已經耗盡了碳預算。他們的研究還表明,即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全球碳預算也可能遠超 1.5°C 升溫的限制。

這些分析顯示,歷史排放大國未來所有超出其剩餘碳預算的“超額排放”都必須透過碳移除來抵消,或資助那些仍有碳預算的國家進行進一步的減排(利用《巴黎協定》第 6 條機制及相應調整)。然而,後者方式面臨挑戰,因為全球 1.5°C 的碳預算可能在不到十年內就會被完全耗盡。這一預期只會加強緊急氣候行動的必要性,無論是在迅速削減排放方面,還是在推動碳移除上。全球合作將更有利於各國就其減排與碳移除計畫所作出的明確聲明。

需要強調的是,全球碳預算的任何分配方法,都本質上涉及對什麼是公平的價值判斷。現行的分配方法,常稱為“祖父法則”,是基於當前排放量來決定減排需求。然而,這種方法對過去的主要污染者非常有利,因為它意味著歷史排放量較高的國家未來仍能排放更多,僅僅因為它們過去排放較多。另一種方式是前述研究中使用的“人均分配模式”,根據各國當前人口來分配碳預算。這種方式導致歷史排放大國已經耗盡了其公平的碳預算份額,有時甚至累積了可觀的碳債。另一種分配碳預算的方式則基於“支付能力”,考量國家在減排與碳移除方面的經濟能力,該方式的結果與人均分配模式相近。

國家如何處理其碳債?

在實際操作層面,碳預算已經耗盡的國家需要通過碳移除來填補其碳債和持續排放,或者資助那些仍有剩餘碳預算的國家進行減排。針對不同國家的歷史碳債規模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在政治上,可能更容易的做法是協商一個“起始日期”,從這個日期起,主要歷史排放國的排放將被視為“超額排放”,也就是說,這是國家開始累積碳債的時間點。這個日期可以是碳預算耗盡的實際時間,也可以是某個具有象徵意義的年份,如全球在氣候行動上達成一致的時間點(例如1992年的里約地球高峰會或2015年《巴黎協定》的簽署),或是未來的某個年份,例如2025年或2030年。

落實這些償還碳債的責任,需要結合國內政策、國際協定以及市場機制。國家可以設立碳移除的國家目標,建立一個監管框架,以便在未來償還累積的碳移除債務,並參與國際碳市場。透過《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及相應調整,這樣的市場機制可以幫助那些仍有剩餘碳預算的國家資助減排。

為了避免碳移除責任無限期地被推遲,政策制定者可以設計類似金融債務機制,對延遲進行懲罰,就像金融債務的利息一樣。Bednar 等人(2021 年)提出了一個潛在的政策工具——“碳移除義務”(CROs)。這一機制與金融債務相似,排放者會累積碳移除的義務,並為此支付利息。Lyngfelt 等人(2024 年)則提出了一個類似的機制,稱為“碳移除存款”(ACORDs),這是一種強制排放者承擔責任並資助未來碳移除的金融手段。在 ACORDs 機制下,排放者需要資助與其排放量相等的碳移除量,並在完成移除提供證明後贖回存款。

這些建議主要針對國家,但企業也可以採用類似的做法,例如 Microsoft 已承諾移除其所有的歷史排放。

碳移除與剩餘排放的聯繫需要更高精準度

上面的討論重新強調了碳移除的需求。碳移除不僅僅是為了抵消“剩餘排放”,更要針對那些超出碳預算的大量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排放。然而,“剩餘”一詞有其特殊的含義,因為它揭示了需要移除的超額排放與最適合使用碳移除來處理的排放子集之間的差異。“剩餘排放”這個詞含糊不清,缺乏統一的定義。目前,對於“剩餘排放”的用法存在幾種不同的解讀。為了達到更高的精確度,我們在此加以釐清。

目前仍然存在一場不斷進行的辯論,討論哪些具體的排放子集可以在近期內允許通過碳移除進行中和,特別是在企業淨零承諾的背景下。我們在一篇專門探討“最適合碳移除的排放”(CDR Optimal Emissions)的文章中深入分析了這個問題。然而,從碳預算的基本邏輯來看,已經有理由支持更廣泛的觀點,即哪些排放應被視為“超額”。

政策制定者和企業領導人需要更精確的方式來規劃未來氣候行動中不同排放類型。在資源分配方面,政策制定者應優先處理成本效益較高的減排手段,並將碳移除的使用範圍限制在少數中和情境中。但在設定氣候行動總體目標時,更應該關注大範圍的超額排放,並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來解決它們。

碳移除不太可能成為閒置資產

像所有新興資產類別的投資一樣,碳移除基礎設施的擴展也有可能面臨資產閒置風險。與新建的化石燃料基礎設施不同,這類設施不僅不符合氣候目標,還因政策或市場變化容易喪失其價值。然而,碳移除項目則基本不受這種問題影響。現有的碳債務量遠遠超過當前計劃中的碳移除規模,何況現有的碳移除能力有限。與化石燃料基礎設施可能因全球減碳進程而逐漸失去價值不同,大型碳移除項目將始終具備重要作用,因為它們的氣候效益可隨時調整並應用於其他地方。例如,一個碳移除項目在前十年可能由一個具備高度氣候雄心的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而在第二個十年則可以用來處理國家層面的碳債務。這種靈活性使得投資碳移除基礎設施的風險大大降低。即使某些行業的減排速度快於預期,碳移除的能力仍然可以用來償還過去累積的二氧化碳排放。

儘管如此,當前氣候行動的重點仍應集中在遏制二氧化碳的持續累積,直到排放量出現顯著下降。碳移除產業需要從現在開始積極發展,以在未來發揮其關鍵作用,但我們現階段仍應優先動員大量資源,投入到目前相對低成本的減排工作中。雖然我們認為所有來自主要歷史排放國的持續排放量都應視為“超額”,並且最終都需要被移除,但實際上碳債的償還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推遲。

結論

面對全球碳預算不公平分配的現實令人深思,因為這顯示所有來自大型歷史排放者的排放量都是超額的,且都將需要被移除。這種對於碳移除長期需求的重新定義,超越了通常被認為僅用於抵消難以減排行業在淨零排放日期所產生排放的用途。實際上,結合我們對“剩餘排放”定義的討論及歐盟碳債務的案例研究顯示,與移除歷史碳債相比,碳移除用於抵消難以減排的行業排放可能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國際社會認真對待限制並逆轉超過 1.5°C 暖化的挑戰,碳移除最重要的作用將是償還碳債。

全球在碳移除的應用上不太可能會有一個有序且一致的過渡,從目前普遍討論的用途,轉向大規模地消除歷史排放。一些具備高度雄心和支付能力的公司和國家可能會率先行動,將部分碳移除資源分配於實現淨零目標或抵消特定行業的排放,另一些則會用於減少他們的碳債。然而,對於許多國家而言,短期內即便承認他們的碳預算已經耗盡,乃至他們累積了需要移除的超額碳債都是極為困難的。在擁有雄心的國家根據碳預算邏輯所採取的行動範例下,這些目前看似難以想像的行為將隨時間推移變得可行。無論如何,國家和企業都需要加快步伐,不僅要擴大今天的碳移除規模,還要建立資金準備以應對未來的碳移除責任。特別是在那些盈利豐厚、具備財力支持碳移除的行業中,行動的速度至關重要,這與那些財務狀況較差的產業形成鮮明對比。

我們也展示了“超額排放”(excess emissions)和“碳移除最佳排放”(CDR-optimal emissions)這些術語比“剩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能提供更好的清晰度,後者在國家氣候計劃或企業承諾中經常被模糊地使用。當討論剩餘排放時,無論是在國家氣候計劃還是企業淨零承諾中,更具體的表述對第三方評估這些計劃可行性和適當水準至關重要,特別是針對那些按類別或時間上屬於剩餘排放的情況,以及它們與淨零目標日期或碳移除的適當性之間的關係。增加清晰度也意味著需要承認所有超額排放最終都應被移除,這應該促使我們在短期內對減少排放有更大的雄心,同時為碳移除的長期規模化奠定基礎,以應對更大的挑戰。

儘管所有超額排放都需要被移除,但在實踐中,每個國家或次國家實體需要具體記錄並分配哪些碳移除是針對哪些二氧化碳排放,無論這些排放是持續的、難以減少的活動,還是部分歷史碳債。這一過程需要識別出一組有限的排放源,這些排放源通過碳移除來中和,可能比直接消除或其他減排行動更具成本效益、更易於部署、或資源需求較低。我們即將發布的報告《哪些排放是最佳移除對象?》將提出一個分析框架,幫助判斷對於特定排放而言,應優先採取何種行動,包括在哪些情況下碳移除是最佳選項,以及哪些情況下碳移除並非最佳方案。這一問題對於制定規劃至關重要,幫助確定哪些排放應優先減少,哪些排放可以持續依賴碳移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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