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篇文章已對國際5大專利分類系統進行概略性介紹,本文將接續前篇主題,以文獻數據分析結果,說明專利被賦予IPC及CPC的實際情形。
👉實務上專利被賦予IPC及CPC的情形?
在前篇文章中,透過對國際5大專利分類系統的概略性介紹,可發現若想使用專利分類號來建立專利檢索式,採用IPC、CPC是較為合適的選擇。
那實務上,專利被賦予IPC及CPC的實際情形又是如何呢?
針對上述問題,學者Bart Degroote 及 Pierre Held自EPO官方資料庫DOCDB取得截至2016年3月的專利進行分析,發現若依據IPC及CPC專利分類系統都具有的最大分類項,即A(人類生活需要)、B(作業、運輸)、C(化學;冶金;組合化學)、D(紡織;造紙)、E(固定建築物)、F(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G(物理)、H(電學)來看的話,可以發現超過7000萬筆的專利都有被賦予IPC,但只有約4000萬筆的專利有被賦予CPC(意即同時被賦予IPC、CPC)。換句話說,有約3000萬筆的專利是沒有被賦予CPC的!
且若進一步分析那些約3000萬筆已被賦予IPC但沒有被賦予CPC的專利,可發現有80%的專利是來自日本、韓國、中國的專利(也就是沒有被賦予CPC的專利以日本、韓國、中國專利為主)。
但同樣都是專利分類系統,為何專利被賦予IPC的情形比被賦予CPC還要普及,尤其是日本、韓國、中國的專利呢?
主要原因為IPC自1971年就開始使用,但CPC卻是自2013年才開始使用。此外,中國是自2016年1月、韓國則是自2015年1月才開始使用CPC;而申請日本的專利,除非是走PCT途徑進行專利申請,不然其餘非循PCT途徑進行日本專利申請者,基本上是不會被賦予CPC的。
更進一步以專利申請大國中國為例,縱使中國知識產權局已規劃逐步將2016年1月以前申請中國的專利都賦予CPC,但在中國年專利申請量高達400萬件(只計算發明專利)的情形下[2],仍需要漫長的時間,才可將先前已申請的專利都慢慢賦予CPC。
👉小結
由上述的分析結果可知,若想使用專利分類號建立專利檢索式,使用IPC應會比使用CPC較能呈現完整的檢索結果,尤其是在檢索中國、韓國及日本專利時。
但,使用IPC來建立專利檢索式,真的完全一點風險都沒有嗎?在下篇文章將會以另一篇文獻進一步說明。
👉參考資料
1. Bart Degroote, Pierre Held, 2018, Analysis of the patent documentation coverage of the CPC in comparison with the IPC with a focus on Asian documentation,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Vol. 54, Supplement, pp. S78-S84.
2. 2023年中國智慧財產權統計揭曉:有效發明專利數量突破400萬件!
http://cn.naipo.com/Portals/11/web_cn/Knowledge_Center/IP_Data_Statistics/IPND_240207_1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