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時候要對一些概念提出正論(正確的說明與解釋),以免被情報操作者利用。
常聽到有涉案人或關係人說已進入司法程序,偵查不公開所以不便評論,間接的使民眾注意力淡出。
進入司法程序其實仍可以評論或出示證據自清,有時只是不想評論、想讓民眾不再注意、或者沒有可顯示清白的證據,所以以偵查不公開為藉口不表示意見。
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呢?
法規名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第 5 條
1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7 條(包含標的僅限偵查行動及偵查時所獲內容)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 245 條
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245條大概表示:
1對像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不是這兩者即不可能受限
2「得」字表示非必然之限制,必須有受到要求而限制
3表示你要說的東西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
綜合以上法規,不是檢察司法機關人員、不是受到要求限制的被告及被告的辯護人就與偵查不公開無關;不是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都不受偵查不公開限制。
ps. 其餘類型的公開資料發生洩密、侵犯隱私時,另有其它法律辦理。
當有人說偵查不公開的時候,請先思考「對象」和「標的物」是否合於偵查不公開的要件,還是只是為了批評政敵、保護友方而信手拈來的概念。
參考資料一(怎麼可以公開!)
堅信高虹安無貪污企圖 柯文哲轟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0744
參考資料二(怎麼可以不公開!)
北士科、京華城爭議 黃珊珊:有人想用偵查不公開蓋牌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942074
參考資料
戴利玲此片段中間問自己能不能講?
謝震武問最後有沒有講任何....
應該就是在問,檢調有沒有告知有偵察不公開的限制或禁止。
https://x.com/koyehol567/status/1824138804296552579
補充資料
偵查可公開的情況
柯文哲案屬於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法規名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原稿:建立於20240814
#反情報操作 - 正論(偵查不公開)
什麼是情報操作?
本系列文章發表所探究的情報操作,是指帶有惡意的個人或組織,用各種方式將想法、觀念、思考流程植入人們的大腦,影響接收訊息的人的思考,進行影響行為,達到想要的目的。將人的思維過程放慢來看,接收到資訊之後,會融合記憶、情感、分析方式、跳躍思考,達到一個暫時的想法。情報操作者有多種不同的手法,從資訊的篩選、解讀就開始加工:調閱需要的經驗、扭曲轉化記憶、召喚不同的情緒、引用想要的分析方式,為思維過程開路,到達他想要的結果。
作者:冰山小企鵝
長年居住在冰山上,觀察人類進行著各種加速冰山融化的行動,固定發表推文希望某天人類能看懂。自2020年起,經營推特帳號:冰山小企鵝(@YaleChen2020) / Twitter以「情報操作」為主題,關注世界和人類腦內隱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