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權有著曲折而漫長的歷史。從最初被視為無法受到保護,到現今獲得與其他藝術作品相同的法律地位,攝影著作權的發展過程反映了社會對攝影的認知演變,以及立法者因應新興技術所做出的回應。
攝影誕生之初:被視為機械複製品
1826 年,法國發明家尼埃普斯(Nicéphore Niépce)在錫板上製作了世界上第一張永久性照片,成功地拍下了窗外的景色,但當時的技術需要超過 8 小時的曝光時間。

尼埃普斯所拍攝的世界上第一張照片《在勒格拉的窗外景色》(View from the Window at Le Gras)。 Source: luvi on flickr,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2.0 Generic
尼埃普斯後來與法國藝術家達蓋爾(Louis Daguerre)一起合作研究攝影術,想要找到能夠縮短曝光時間的化學物質。雖然尼埃普斯於 1833 年因中風去世,但達蓋爾經過多年努力後,於 1839 年發表了「銀版攝影法」(Daguerreotype),大幅縮短曝光時間,為照片的商業化應用奠定基礎,因此達蓋爾也被稱為「攝影之父」。

達蓋爾的攝影作品《聖殿大道》(Boulevard du Temple)。Source: Wikipeidia,Public domain
然而在那個年代,人們都將攝影視為一種機械複製方式,無法像繪畫或雕塑那樣發揮人類的創造力,也不被認可為一種藝術形式。因此,最初的攝影作品幾乎無法獲得任何法律上的保護。
攝影逐漸被認可:個人風格與美學的體現
雖然攝影作品一開始無法被著作權法所保護,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攝影的認知也逐漸發生了變化。攝影師們開始展現出獨特的風格和美學視角,透過構圖、光線處理和主題選擇,將單純的機械影像昇華為富有意境和情感的藝術品。
在美國,儘管在南北戰爭結束前都仍不承認攝影作品具有著作權。但著名攝影師馬修.布雷迪(Mathew Brady)曾就其作品中加註著作權聲明,以嚇阻他人抄襲自己的作品(雖然許多作品實際上並非由他所拍攝)1。

布雷迪在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攝影作品,正面寫上了「1862 年依據國會法案於哥倫比亞地方法院登記」,背面則寫上「此系列照片是直接從大自然拍攝而成,耗資甚鉅。因此,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都將立即提起法律訴訟。」 Source: Military Images Digital
著作權法的演變:攝影作品終獲法律認可
隨著攝影美學地位的提升,各國政府也開始意識到需要為這一新興藝術形式提供法律保護。1862 年,法國成為第一個承認攝影著作權的國家,將攝影作品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2。
美國在 1865 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讓著作權得以延伸適用於攝影作品及底片,而這也是林肯總統在遇刺前簽署的最後一項法案3。在 1884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做出了極具影響力的裁決。在此案中,攝影師 Sarony 為王爾德(Oscar Wilde)所拍攝的肖像,被石版畫公司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使用在廣告中。法院裁定攝影師拍攝的肖像照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因為拍攝者對場景、服裝、姿態等細節的安排體現了個人的創造力。這一判決也代表著美國法律體系正式承認攝影的藝術價值。另外,法官在裁決中稱攝影師為「該照片的作者、發明者、設計者和所有者」,也彰顯了攝影師在 19 世紀後期取得的地位。

Sarony 拍攝的王爾德肖像。Source: 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自此,越來越多國家開始修訂著作權法,明確賦予攝影作品著作權。而到了 1886 年,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簽訂則使攝影著作權在國際層面獲得認可,給予攝影師創作的動力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