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一年前,我對肖像拍攝的想像:模特為被攝影師控制的對象,是為影像服務的人偶。
這樣不對等的關係令我不舒服。作為被攝者我討厭這樣的拍攝--影像的意義掌握在攝影家手裡,而我只是依據攝影家的指示,服務於構圖;作為攝影家我不希望如此對待模特--我借用了模特的身體,或許還有形象和身分,但影像傳達出的意義卻全然出於我的意志。
靜態影像和動態影像不一樣。劇情片同樣借用了演員的身體,但觀者清楚知道演員在扮演,情節也是虛構的。紀錄片中被攝者扮演自己,但相對靜態影像,動態影像具時間性,話語和行為較具脈絡,意義相對會被限縮,也較不容易扭曲成另外一種意義。靜態影像曖昧性強烈,其意義能夠輕易和拍攝當下的情境斷裂。
有時覺得自己背叛了被攝者。明明共度輕鬆愉快的一段時光,我卻生產出詭譎陰暗的影像,這種罪惡感牽涉到攝影的紀實性,就不多作敘述。
作為攝影家,我認為有趣的照片,和被攝者希望自己呈現出的模樣,很有可能不同。身為創作者我必須選這張照片,但我心想,影中人一定覺得自己很醜。一般人觀看有自己在內的影像時,大多專注在自身形象是否合宜、好看。這種審美和我對有趣影像的標準通常是衝突的。忽視被攝者的喜好,這不也是違反被攝者意志的暴力嗎?我無法停止地質疑。
因此我拍攝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