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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據媒體新聞報導[1],2022 年,87 歲張姓老翁以「消業障」為由,將名下台北市南港區 7 戶、信義區 2 戶,共計 9 戶房產(總價值逾 1 億 8 千萬)捐贈給行天宮。2023 年 1 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老翁的養女主張父親長年受「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與「失智症」困擾,無法正確認知,行天宮卻仍簽下捐贈契約並辦理過戶,於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行天宮則辯稱老翁捐贈意願堅定,簽約當下意識清楚,並無精神錯亂。
本文依據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2],轉化為淺顯易懂的白話解析,帶大家看一看這起案件為何會出現出乎意料、跌破眾人眼鏡的大逆轉。
二、法律分析
(一)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1、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引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精神鑑定,確認老翁診斷為「慢性思覺失調症(妄想型)」與「輕度失智症」。病程長達二、三十年,並在簽約當時仍影響其判斷能力。
2、證人(精神科醫師、社工)均作證指出老翁在 2022 年即出現妄想與邏輯混亂,甚至將稅捐公文誤認為詐騙。
3、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老翁在簽約時已處於精神錯亂狀態,並無行為能力,因此認定老翁與被告行天宮之間的捐贈契約及移轉土地登記的物權行為,皆屬無效。
(二) 依據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因此:
1、本案老翁與被告行天宮之間的捐贈契約因無效而未成立。
2、老翁依此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也無效,自屬應予塗銷登記。
(三)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其所有物,並得請求除去所有權之侵害。」
1、老翁雖已將名義過戶至行天宮,但因物權行為無效,實際所有權仍屬老翁本人。
2、因此,行天宮在名義上占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登記,已侵害老翁的所有權,老翁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 此外,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即老翁的養女另主張,行天宮趁父親精神障礙之際收受房產,已屬侵權行為。若單純從侵權角度出發,原告也可請求排除該不法侵害。
(五) 最後,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1、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除了主張契約無效(民法第75條)、登記塗銷(民法第113條、767條)之外,也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的侵權行為請求權與第213條第1項規定回復原狀。
2、也就是說,本案即使不從「意思表示無效」的角度去切入,也可以認為被告行天宮在明知老翁的精神狀態異常時仍收受巨額捐贈,對老翁構成不法之侵害。因此,被告行天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213 條第1項規定進一步要求被告行天宮應「回復原狀」,回復的方式就是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 如果被告行天宮上訴,二審可能的兩種判決結果:
1、維持原判
這是最有可能的情況,二審高等法院認同一審認定老翁在簽約時因精神疾病導致意思表示無效,因此捐贈契約與移轉登記均無效,仍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行天宮必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2、廢棄改判
若行天宮能提出足以動搖二審心證的新證據(例如新的精神鑑定、重要證人),且經二審調查後事實關係明確,則高院會廢棄原判決,另為判決,改變判決結果。不過,本案的翻案機率相當低,大概率上,二審高院多半會維持一審見解,要推翻「契約無效、登記塗銷」的結論,難度極高。
三、結論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姓老翁在簽署捐贈契約時,因受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與失智症影響,已喪失辨識能力,其意思表示屬於「精神錯亂」狀態下所為,依民法第75條規定為無效。因此,法院判決行天宮須塗銷信義區 2 戶房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外,老翁的其餘7 戶南港區房產亦仍在另案審理中。
坦白說,這起案件剛曝光時,我應該和多數人一樣,直覺認為原告在情、理、法上恐怕都站不住腳,就算對行天宮提出訴訟,勝訴機率應該極低,因此一開始並不看好此案的發展。可萬沒想到,一審判決竟出現大逆轉,跌破眾人眼鏡。這件事也提醒了我,凡事不能只看表面,如果沒有清楚掌握全貌,就不該急著下結論。
[1] 【行天宮欺失智翁】行天宮受贈爭議 慈濟還原探視老翁始末 - 鏡週刊 Mirror Media、獨/失智老翁捐9戶上億房產給行天宮大逆轉!養女提告首勝討回2房 | 社會 | NOWnews今日新聞
[2] 臺灣臺北地方法113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