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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前言:
最近看到一則法律新聞引起我的注意[1]:一名高雄男子因愛慕一名女老師,展開連續不斷、甚至帶有威脅感的瘋狂追求行為。這已不是單一的社會奇聞,而是現代社會中已屢見不鮮的「恐怖追求」案例,往往讓被跟騷者陷入長期恐懼與生活上的困擾。這起案件已歷經一審與二審,最終判決被告有罪確定。我特別選擇此案,透過解析相關法院判決內容,和大家一起認識《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一些重要規定。
二、案例事實
高雄一名安姓男子,與 A 女同為某地方協會成員。安男因愛慕 A 女,故而多次送禮給A女,其中包括昂貴的茅台酒,甚至還主動向 A 女的母親獻殷勤。然而,落花有意,湘女無情。A 女對安姓男子始終沒有感覺,且由於安姓男子的積極追求,反令A女心生厭煩,故於 2023 年 5 月封鎖安男的手機與 LINE,以此明確拒絕來往。可安男卻不死心,反而對A女展開以下愈來愈猛烈的瘋狂追求行動:
(一) 安姓男子在 2023 年 9 月,竟找上重量級民代陪同,進入 A 女任教學校的校長室,要求校長叫 A 女出來見面。校長當場感到尷尬,事後還向 A 女道歉。
(二) 安姓男子在校慶運動會時,突然現身於 A 女的辦公室。
(三) 安姓男子在學校停車場守候,等待 A 女下班,甚至趁她運動時尾隨。
(四) 安姓男子多次將信件投入 A 女的住處信箱,內容不僅有「寶寶夫人」、「我愛妳」、「愛妳的老公」、「只想做妳的丈夫直到老去」等語,更出現「我很想X妳(Fxxk you!)」等露骨、粗鄙、低俗的字句。
以上這些恐怖的瘋狂行為讓 A 女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已嚴重受到影響,且心情上感到驚恐與畏懼,最後報警對安姓男子提告。
該案一審高雄地院認定安男的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2],可易科罰金。安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3],全案因而定讞。
二、法律分析
(一) 本案涉及的罪名與法條:
安男被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相關條文如下:
1、《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包括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及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2、《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行為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該案的一、二審法院如何判斷?
1、被告安姓男子的行為違反A女的意願:
A 女早已封鎖安男的聯絡方式,明確拒絕接觸。安男仍持續出現、投遞信件,法院據此認定違反意願。
2、被告安姓男子的行為已造成A女心理精神上的畏怖:
安姓男子送給A女的信件內容露骨,出現性愛與婚姻幻想,加上尾隨、守候等行為,已使 A 女生活受到影響,出入需刻意避開,足以構成「心生畏怖」。
3、被告安姓男子的辯解不被法院採信:
安男辯稱只是要回茅台酒,並非騷擾。然而法院指出,酒品屬於贈與,他在校長室甚至說「既然見面了,東西也算了,希望以後能當朋友」,顯見酒並非真正目的,而是追求藉口。
(三)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安男的行為符合跟騷法定義,且行為密集、影響重大。一審高雄地院判處被告安姓男子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至此定讞。
三、結論
本案突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適用重點:
(一)只要行為違反對方意願,造成畏怖,即可能構罪,不必等到實際傷害發生。
(二)「愛慕追求」若超越分際,就可能觸法,尤其在對方已明確拒絕的情況下。
(三)法院對信件文字的判斷,強調內容的露骨與侵犯性,這是認定罪責的重要依據。
安男以「茅台酒糾紛」來合理化其瘋狂的追求行為,最終未獲法院接受,反而更凸顯其行為的不理性。安姓男子若想贏得芳心,應該要強化其自身優秀的條件去吸引對方,而不該自作多情展開一廂情願式的瘋狂且恐怖的追求,這種癡纏與執念,只會把對方往遠處給推得更遠,更加求不得,還因此背負刑責。
[1] 聯合新聞網,2025-08-25 00:00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960263?list_ch2_index
[2] 113年度易字第518號
[3] 11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