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或投資中,不論是收受支票、匯票、本票,或持有股票,這些證券都代表著實質的財產權利。一旦遺失、被竊、滅失,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擔心:如果落入他人手中,會不會被冒用請求付款?會不會造成重複履行?
面對這類風險,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制度目的很清楚:
- 協助真正的權利人找回權利
- 避免同一張票據或股票被多方主張,造成法律爭議。
以下以最精準、易懂的方式,帶你快速掌握整體流程。
一、票據遺失該怎麼辦?辦理流程:從掛失到除權判決,共分三階段
(一)掛失止付:先保護權利不被冒用
不同證券,掛失方式略有不同:
- 支票、匯票:到付款銀行、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必要時可能也需要附上警局報案證明,才能取得金融機構核發的掛失止付證明。
- 本票:只能到警察局報案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 股票:到發行公司申請掛失,通常亦需警局報案紀錄。
【掛失重要提醒】:
- 未到發票日的「未來票據」不能直接辦理公示催告:依票據法,票據須在「發票日」到來後才具法律效力。發票日前的票據,法院不會受理後續程序。
- 止付後「五日內」要聲請公示催告:止付通知完成後,必須在五日內聲請公示催告,否則止付效力會失效。
-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人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以票載發票日前之支票為止付通知者,亦同。
(二)聲請公示催告:由法院公告催告利害關係人
什麼是「公示催告」?
當一張支票、股票或可背書轉讓的證券遺失後,法院可以依權利人的聲請,發布公告,催告所有可能持有該證券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出面申報權利。如果沒有人申報,法律會視為無人主張,進入下一階段的除權程序。因此,公示催告具有兩個核心目的:
- 保護真正權利人——避免證券落入他人手中而無法取回;
- 避免重複履行風險——例如同一張支票被多方拿去向銀行請求付款。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需準備以下材料:
- 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聲請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留底一份;若涉及多家銀行或公司,每增加一家需再多一份副本。書狀範本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
- 掛失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開立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需經金融機構蓋章);股票發行公司核發的「股票掛失證明函件」正本、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及報案證明
- 身分證
- 印章
- 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
注意事項:
- 管轄法院:證券「付款地」、「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或本票債務人住所的法院。
- 若聲請的是本票,應在狀紙上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 留底經由法院蓋章證明後,再送交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辦理公示公告:
待法院准許後,會發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收到裁定後:
- 詳細核對裁定內容(包含姓名、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付款人等),若有錯誤或遺漏,應向法院申請更正。
- 若裁定內容無誤,應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承辦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報。
- 法院命登報時,刊登新聞報紙時不限版面和報社,內容不可刪減,必須全文登報,附錄則毋須包括在內,登報後再將完整報紙(全版,不可剪裁)陳報給法院備查。
【注意事項】若逾期未聲請法院公告於網站或登報,依法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就不得進行後續除權判決,需重新開始。
(三)聲請除權判決:證券正式被宣告無效
除權判決是什麼?除權判決流程?
- 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公告或登報日起算;申報權利期間實務上通常為 6 個月),無人出面申報權利、也沒有人提出原證券,聲請人需在屆滿後3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登報報紙、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及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請法院會以判決方式宣告該證券「無效」。
- 若逾越期限(例如「6 個月公告期間 + 3 個月除權期間」的第 10 個月)才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會駁回,只能重新從公示催告開始。
-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 開庭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通常會當庭宣示判決,並寄送判決書正本。除權判決是終局確定的,一般不得上訴,只有特定再審或撤銷的例外事由。
- 判決效力:聲請人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向銀行領取掛失止付的票據金額、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代替本票。

二、常見的法律問題-公示催告除權判決Q&A:
(一)從掛失到取得除權判決要多久?
- 公示催告:3~9 個月(實務上多為 6 個月)。
- 除權判決:申報權利期滿後 3 個月內聲請,再排期審理
因此,整個流程通常需要 6~12 個月左右。
(二)公示催告期間找到證券怎麼辦?
該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向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即可。
(三)若有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提出證券怎麼辦?
公示催告期間,若他人出面表示「票據在我這裡」、「權利人不是你」,法院會通知聲請人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後如認該證券為真正時,公示催告即終結,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如果雙方對權利有爭議,則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四) 所有票據都能聲請公示催告嗎?
並非如此。例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如金額未填),法律上視為無效票據,不能聲請。
(五)除權判決後一定能成功領回金額或股票嗎?
原則上可以,但仍須與銀行或公司確認:是否在法定時效內、是否符合公司或機構內規。
除權判決是「證券無效」,並非「強制義務履行」,因此仍需要後續行政程序配合。
三、結語
票據或股票遺失,本質上是一場與時間競賽的法律程序。掛失、公告、登報與聲請除權,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期限與格式要求。
對個人而言,是避免權利遭冒用;對企業而言,是避免因票據遺失而造成財務運作的風險。只要按照:掛失 → 公示催告 → 除權判決,三步驟依序處理,多數情況皆能恢復權利。若在過程中遇到爭議、期限判斷不確定、或文件要求較複雜時,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能避免流程重跑,也能確保權益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受到保障。
黃鈺如律師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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