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代書的日常裡,最常聽到的話往往不是「謝謝」,而是客戶的抱怨: 「游代書,我兒子在外縣市上班不方便請假,我這當媽的代簽一下就好,難道我會騙你嗎?」 「我們全家人都說好了,為什麼每個人都要出面?還要公證授權書,太麻煩了吧!」「為什麼我上次給別的代書辦買賣都不用授權書,為什麼這次要這麼麻煩!」
每當這時候,我總是會推一下眼鏡,笑著但堅定地搖搖頭。客戶覺得我「麻煩」,家屬覺得我不「信任」。但我心裡清楚,這幾張紙的背後,是法律賦予我的後盾。
法律不談感情,它只看「權限」
很多人以為「印章、身分證拿在手上就代表授權」,這在不動產交易中是極其危險的誤解。一旦代理權出問題,合約就會陷入「效力未定」的泥淖,甚至引爆一系列產權危機:1. 無權代理:合約可能只是「廢紙一張」
當代理人自稱獲授權卻無法證明時,根據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游代書筆記: 如果兒子瞞著老父賣房,只要老父事後不承認,這份合約對父親完全無效。買方若不想乾等,可以依同條規定「催告」本人確答,或依 第 171 條 行使「撤回權」止損。
2. 表見代理:保護了外人,卻苦了本人
有些屋主為了辦手續將權狀、印鑑交付他人,卻被他人拿去簽約。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游代書筆記: 這是代理權中最殘酷的條款。當你輕易交出權狀與印鑑,法律就會認定你創造了「授權假象」。
前陣子新北市發生的真實悲劇:一位老人家因權狀遺失,出於信任將印鑑章與證件全交給里長代辦,沒想到里長補辦完權狀後,竟直接拿著這些文件將房子私下賣給第三人。對法律而言,買方是看著印鑑、權狀簽約的「無辜第三人」,這導致老人家即便沒授權,結果換來的是房屋被盜賣後的欲哭無淚。
這再次證明了:「專業有價,免費的最貴。」 隨便委託非專業人士,代價可能是你奮鬥一輩子的家。
3. 無權處分:最危險的產權地雷
如果對方根本不是「代理」,而是偽裝成屋主本人,或二房東私自轉租,這屬於 民法第 118 條 的「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游代書筆記: 這不只是民事糾紛,往往涉及刑事詐欺。雖然簽約行為可能有效,但產權根本無法過戶,買方最後往往面臨對方跑路脫產、錢拿不回來、房也拿不到的絕境。
游代書的守護:為什麼我們一定要跑 SOP?
為落實地政士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使命,也為了確保每筆交易都合法有效,我會為客戶執行以下核心檢查:
- 確認授權形式(第 167 條): 確認代理權是由本人向代理人或向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並要求書面載明範圍。
- 多人代理的共同行使(第 168 條): 若房產由兄弟姊妹共有,我們會確認代理人是否獲「全體」授權共同行使,而非單一人說了算。
- 切斷表見代理的疑慮: 嚴格核對印鑑證明、身分證原件與本人意願,確保權利不被惡意「代簽」。
- 確保買方的退出機制(第 171 條): 若代理權有瑕疵,我們會第一時間告知相對人可依法撤回,避免資金被長期套住。
游代書叮嚀:嚴格,是最高級的守護
嚴格,是為了讓你的房子不被送上法院。 信任是感性的,但產權必須是理性的。
很多人問我,代書的價值在哪裡?我的答案是:在那些被客戶嫌煩的「堅持」裡。
一張被忽略的授權書,代價可能是幾千萬的訴訟;一個被省略的程序,後果可能是半輩子的積蓄化為烏有。游代書堅持「合乎法規」的硬脾氣,是為了不讓您的家淪為判決書上的案號。
請記得,專業的價值不在於程序簡便,而是在於那份讓您「高枕無憂」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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